《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试条约)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本条约于其开放供签署满三周年之日仍未生效,在过半数已批准国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该会议应审议为《条约》生效所规定的要求已满足到何等程度,并决定可采取哪些措施来加速批约进程。1999年和2003年在维也纳、2001年在纽约曾分别召开过三次促进全面禁试条约生效会议。
联合国秘书长根据第十四条,并应过半数已交存《条约》批准书的国家的要求,以《条约》保存人的身份,于2005年9月21日至23日在纽约召开促进全面禁试条约生效会议。
《条约》附件2列出了《全面禁试条约》生效所需44个批准国的国名。到目前为止,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条约》,其中包括三个核武器国家(法国、俄罗斯联邦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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