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一. 导言

大会2000年9月5日第54/283号决议和2000年11月3日第55/13号决议决定作为紧急事项,于2001年6月25日至27日召开一次大会特别会议,审查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各方面问题,以及争取全球承诺加强协调,并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加紧努力,以便全面展开防治工作。大会第55/13号决议和2001年2月22日第55/242号决议决定特别会议应包括全体会议以及四次互动圆桌会议。大会第55/242号决议决定应将特别会议称为“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

大会第55/13号决议决定在特别会议筹备过程的框架内召开由大会主席主持的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全体协商会议,酌情展开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制定一份承诺宣言草案和其他有关文件,供特别会议审议,以及进一步研探特别会议的举办方式及其他组织事项,以提出建议,供大会作最后决定,同时安排其他有关活动,以协助筹办特别会议,并邀请大会主席与会员国协商后任命两名协调员,协助推动由所有国家有效参与的协商工作。其后,澳大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彭尼·温斯利女士阁下和塞内加尔常驻联合国代表易卜拉·德盖内·卡先生阁下被任命为共同协调员。

大会第55/13号决议请秘书长在联合国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联合方案(艾滋病方案)的支助下担任特别会议的实务秘书处,为筹备过程作出实质性投入,包括一份关于全球艾滋病毒/艾滋病现况、其影响及主要挑战的综合报告。

大会第55/13号决议确认该届特别会议将根据大会既定惯例,开放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观察员参加,并敦促各会员国和观察员确保派遣最高政治级别代表出席特别会议。

大会同一项决议邀请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专门机构成员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特别会议的工作。

大会同一项决议还鼓励联合国系统所有实体,包括各方案、基金、专门机构和区域委员会积极参加筹备活动,并在最高级别参与特别会议。

此外,大会同一项决议确认民间社会行动者在所有各级贡献力量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强调民间社会代表必须积极参加筹备过程和特别会议。

大会第55/242号决议决定以下民间社会行动者应有机会获认可参加筹备活动和特别会议: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5日第1996/31号决议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属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艾滋病方案)方案协调局成员的非政府组织;从艾滋病方案执行主任编制的两份其他有关民间社会行动者名单中核可的行动者,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协会、非政府组织和包括制药公司在内的商业机构,在无异议的基础上提供给各会员国审议,供大会作出决定。

大会同一项决议就特别会议及其筹备进程的组织安排作出了决定。特别会议的工作安排载于本情况说明E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