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执行的全球和区域因素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在2006年12月13日的第61/106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一项《任择议定书》。《公约》的通过是五年谈判和起草进程的成果。《公约》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供签署,并将在20个政府批准之后开始生效。

  这一包括50个条款的公约将现有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的理念转换为残疾视角,并规定各国有义务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实现这些权利。作为第一个针对残疾人的人权条约,《公约》为残疾问题的处理从慈善性质到以权利为本的方针变化提供了法律支持,后者是《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的理念基础。目前在国家一级为《公约》的批准和执行所作的准备为以权利为本的政策制订提供了有利条件。

  《公约》也是第一个强调国际发展合作对实现它所描述之权利的重要性的人权条约。《公约》呼吁所有发展方案应该具有包容性并方便残疾人参加。这一点也符合《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的基本原则,该框架呼吁将残疾问题作为一个发展问题纳人其中,也称为包容残疾的发展。

  亚太经社会对起草过程的成功发挥了推动作用。2003年,《曼谷草案: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全面综合国际公约拟议要点》提交给《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随后成为《公约》第一个全球草案的基础。《曼谷草案》是本区域政府、残疾人组织以及其它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亚太经社会和这些利益枚关者对该进程作出的承诺大大提高了对以权利为本的方针的理解,并加强了进一步执行《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的动力。

  包容残疾的发展

  包容残疾的发展这一概念在发展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自从2000年通过千年发展目标以来,在全球和区域一级,越来越多的双边和多边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机构始终注意将残疾问题融人各自的政策和项目当中。

  认识到要实现扶贫和初级教育方面的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将残疾问题充分纳人其中,“世界银行于2002年在世行内部成立了一个残疾问题联络小组,进行研究并推动包容残疾的发展。美洲间开发银行仿效了这一做法。

  欧洲委员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际发展部、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德国技术合作署、挪威发展合作署、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以及芬兰国际发展合作部都制定了包容残疾发展的政策,其业务遍及亚太经社会区域。

  在本区域内,例如,日本国际协力厅于2003年颁布了“残疾问题指南”,并于次年任命了一个负责推动包容残疾发展的联络人。2006年,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发表了一份题为“在官方发展援助货款业务中使发展项目包容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文件。由于日本国际合作银行所供资的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加强无障碍公共交通和公共建筑等环境的活动能够推动本区域包容残疾的发展。

  自然灾害

  在过去5年中,本区域经历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大规模自然灾害,给社区带来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损失,从而给《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的执行带来了巨大挑战。

  2004年,全球十大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一半发生在亚洲及太平洋,本区域承受了全球损失总额的大约70%(800亿美元中占55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所遭受的损失和破坏往往是最严重的。“最具破坏性的自然灾害是2004年12月26日导致近30万人死亡并造成近40亿美元基础设施破坏的印度洋海啸,以及2005年导致7万多人丧生的巴基斯坦地震。”

  自然灾害导致残疾人数量增加并加重其脆弱性,从而加剧残疾人的贫困程度。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在2004年的海啸发生之后,残疾人人数将增加20%,并且在所有受灾人口之中有三分之一到一半将遭遇精神困扰。在许多紧急庇护所和营地中,临时厕所往往不方便伤者、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由于缺少信息渠道,耳聋者通常得不到重要信息。2005年亚太经社会在斯里兰卡灾区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在海啸之后残疾受害者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比非残疾受害者要少得多。

  但是,重建灾区的需要打开了机会之窗,使政府、开发机构和残疾人共同合作以确保残疾人方便的方式重建社区。

节选自:E/ESCAP/APDDP(2)/1《审评<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