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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
犯罪与司法: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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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文件 一 . 导言1. 本文件审查与当前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某些实际存在和想象中的担忧。它是一个讨论文件,因为它查明了一些议题,提出了一些问题,突出了一些有争议之处,但是没有提供最后解决办法。 2. 第二章对跨国有组织犯罪下了某些定义,第三章阐述和评论了围绕这种类型的犯罪日趋严重而产生的种种关切。随后,在第四章介绍研究中出现的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而第五章则提出一些讨论要点供读者思索。 3. 大会在其1998年12月9日第 53/111号决议中决定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负责拟定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和讨论关于贩运妇女和儿童、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以及非法贩运和运送移徙者问题的国际文书。该特设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工作,可望在2000年年底完成其任务。由于该公约是在对付跨国犯罪的一个方面即跨国有组织犯罪中促进国际合作的文书,在本文件中还列入了一节介绍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实施问题(第六章)。二 . 概念和定义4. 要对跨国有组织犯罪下定义,首先需要仔细审查若干个重要的要素。在第四次联合国关于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调查结果的报告中所使用的下述标准定义可以适用于好些情况:“酝酿阶段、实际作案过程和/或直接、间接影响均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罪行”(A/CONF.169/15/Add.1,第9段)。 5. 不过,跨国犯罪是一个大概念,涉及各种不同的罪行,这些罪行有时同时主要属于有组织犯罪、公司犯罪、职业犯罪和政治犯罪的范畴。从分析角度来看,区分这些犯罪类型似乎很简单。例如,可以认为有组织犯罪通常是由非法企业进行的,而公司犯罪可以认定为是合法公司为了减少成本、追求最高利润所采取的非法行为。1还可以说,虽然职业犯罪分子一般不对政府当局进行恐吓和暴力行为,但有组织犯罪的成员既可能又能够使用恐吓和暴力手段。2另外,从事敲诈勒索的恐怖主义团伙与较传统的犯罪组织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主要特点之一是他们所追求的目的不同。然而,所有这些区分都不能改变极难在有组织犯罪和公司犯罪之间划分确切的定义界线这一事实。3 6. 如果把注意力集中在形容词“跨国”上,就可能产生争议,因为这个词意味着所讨论的这类犯罪总是和仅仅是跨越边界发生的。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大多数非法市场就是一个例子。非法商品是在当地生产的,只有它们的分销是国际性的。另一个例子是贩运人口,在这里,非法移徙者是在具体的地点征募的,只有贩运行动带有国际性。再则,许多传统有组织集团拥有的国际力量要归因于它们在特定的地区所积蓄起来的资源。 三 . 关切7. 对跨国犯罪的官方关切看来主要是发达国家感到容易受害于来自其他国家的犯罪活动。担心比发达国家生产的任何商品更为危险的非法商品有可能毁坏文明世界的公民和机构,就说明了这种关切。 8. 很难全面概述跨国犯罪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经验主义的研究进行得很少,现有的研究主要注重的是跨国犯罪对国内和当地的影响。联合国正在试图通过其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研究来填补这一空白。 9. 不应当将跨国有组织犯罪认定为仅仅是由意大利黑手党、俄罗斯有组织犯罪集团、华人三合会、日本野寇崽、哥伦比亚犯罪集团或尼日利亚联网分子等组织所进行的非法活动。4也许这些犯罪集团构成了势力最大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组织,但它们远远没有垄断这种活动。同样,不应当将注意力仅仅集中在贩毒、贩运人口或盗窃商品和非法收益洗钱等传统活动上。跨国犯罪很可能会超越这些传统活动,而具有更加复杂的特点。例如,它可以与企业的不轨行为以及有时候与政府的不轨行为相结合。合法生产的商品非法销售时就出现这种情况,例如走私核材料、军火、制药产品、烟酒、食品等等。当与一国的受贿政客串通,支持非法销售在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而这些政客的所在国又正式禁止这种商品时,也发生这类情况。 10. 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偷税漏税、伪造服装和电子设备、欺诈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进行不公平的竞争、工业间谍、进出口受保护的动植物、贩运艺术品和非法倾卸有毒工业废物。它还不仅涉及恐怖主义集团或组织的非法活动,而且涉及违反国际社会对一些国家施加的制裁和禁运规定,并包括以战争和种族灭绝形式对一个国家进行的侵略行为。 11. 大多数跨国犯罪活动都伴有非法活动,例如贿赂政府官员为作案和及其隐瞒提供方便,通过银行或海外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最后一个关切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作案者愿意并能够在必要时为追求其利益而使用暴力。 四 . 有争议的问题12. 在过去几十年中,犯罪活动的跨国程度显著增加了。这种增加不仅表现于所犯罪行所涉及的地理距离,而且还表现于犯罪分子跨越区域和国家边界活动的频度。这一动向并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全球化总的过程的一部分。 13. 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和国际经济交流的增加使得跨越边界转运商品和流动人口比以前容易了。非法贩运者利用这些进展,使用平行或重叠的商业路径。这可能是许多参与跨国犯罪活动的集团拥有运输公司和/或进出口商务的原因。 14. 犯罪的根源总难以确定,虽然可以试图对跨国有组织犯罪提出一些看法。可以初步认为许多类型的跨国犯罪其根源是: (a) 世界上存在着极大的经济差异。这种差异的一个后果是,在许多国家很大一部分人口受到诱惑生产非法商品。许多人还容易受到犯罪组织的有形剥削,例如卖淫。另外,从较富有国家盗窃来的商品很容易在贫困国家找到市场。同时,先进国家,由于生产成本和/或税率较高,常常扩大其经济中的隐蔽部门,而雇用廉价的黑工; (b)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爆发政治冲突,它产生了普遍的暴力,鼓励贩运人口和非法武器。战争中的国家可能在非法进口武器等其他犯罪形式方面具有财政利益。它们在这样做的时候与其他国家建立起不正当的伙伴关系。 15. 因此,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经济上较先进的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助长了跨国犯罪。例如,就毒品而言,发达的消费国中许多政府官员往往将责任归致于生产国,而没有去考虑原先存在的药理文化如何使非法吸毒得以发展。他们还忽视了等式中的需求这一边,而只注重于这样一个假设,即毒品产生的收益仅仅为外国生产者和主要分销商所享有。这样,他们没有考虑到毒品在消费国国内所产生的大量收入。 16. 第二个有争议的问题是许多政府官员将跨国有组织犯罪看作是越来越多、形形色色个人和群体要投奔经济上较先进的国家的结果。这些个人和群体来自世界各地,往往是转型期国家或动乱之中的国家,他们被视为难以控制和不易融合。据说这些新来者带来了他们的社会和商业关系,使执法困难,同时便利了“共谋”。5没有注意到移徙者到来之前执法者所遇到的类似困难,以及早在外侨“入侵”之前东道国就已经有商业“共谋”。这也就是说,虽然移徙者在东道国能找到使其能够进行非法活动的社会和机构环境,但通常并不认为对这一事实值得作任何分析。 17. 关于跨国犯罪的某些定义含有一种种族继承的观念。根据这种观念,某些民族文化和群体预期会爬上犯罪的阶梯,最终在非法市场上霸占显眼的地位。例如,官方对有组织犯罪的分类往往受种族属性和类别的影响。 18. 犯罪学分析早就对“种族陷阱”提出质疑,6其原因一方面是参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种族群体很多,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在从事商业犯罪时相互有联系。鉴于社会、地域和文化间流动性日益增大,与流动性相比, 可以把种族看成是一个次要的原因或促进因素。 19. 应当更加注意分析地域、社会和文化流动性如何为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更具体地说,分析的重点应当是外侨进行的犯罪活动除了有一系列本国的伙伴和代理人之外,如何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国家需要有一个愿意接受的环境。许多政府官员关切的是,由于移徙者社区或种族定居者群体受到排挤,因而认为他们支持其同胞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应当对这种想法提出质疑,移徙者加受排挤等于犯罪这种简单的等式应当受到严厉的批评。在这方面,可以探讨另外一个不同的问题,即种族少数群体,为了发展进行犯罪活动的企业,需要东道国社会中同胞群体中的伙伴疏远他们。另外,与东道国合法企业维持伙伴关系也许更能保证还可以与正式商业联合企业一起建立有效的走私渠道。 20. 在经济先进国家投资非法收益还产生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一些研究报告指出,犯罪集团正在慢慢地放弃参与显而易见的经济活动,而将犯罪收益转向更加隐蔽的金融部门。7这种转移据说使侦察更加困难,没收资产更成问题。跨国犯罪活动分子进入金融界据信预示着有可能造成混乱,使规则变型,伦理得到侵蚀,竞争受到压制,最终据信会在企业家之间助长“清洗”,导致那些更适合犯罪的才能生存下来。下面是这种看法的某些论据。 21. 有人指责有组织犯罪集团破坏了供需之间协调的关系。例如,据说它们通过提供非法商品减少了对市场上合法商品总的需求量,结果限制了生产和分销这些商品的合法公司的收入。这一论据实际上排除了犯罪收益可用来获得合法商品的可能性,虽然并无证据表明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花钱比一般消费者要有节制。但还有这样一个论据,即有组织犯罪集团由于它们的非法收入继续在犯罪市场流通以便为随后的非法活动提供经费,因此其消费倾向低。另外据称,犯罪分子往往将其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外,从而使他们活动的所在国丧失大量的资金。 22. 这里出现了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这些很难说是有组织犯罪的特定特点。合法企业家也积聚闲资,可能并不将他们所有的收益用于活跃的投资或消费。有些合法的企业家和政治家还可能将钱财转移海外,而且尽管有规则允许他们合法将资本转到国外,他们还是想方设法通过采用非法做法来增加所转移的金额。在这方面值得指出的是,通常而且几乎自然而然与洗钱的犯罪收益相关联的所谓“游资”,实际上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合法或以其他方式挣得的钱财。8偷税漏税、贿赂、资金外逃、合法商品的非法交易(例如军火转移)和对政党的非法资助这些活动中所用的金钱或通过这些活动所积累的金钱都属于“游资”,贷款给发展中国家的钱如果偷偷地在提供贷款的发达国家进行投资,也属于“游资”。可靠的估计认为,有组织犯罪洗钱的比例在整个“游资”总额中仅占约10%。7,9,10 23. 对有组织犯罪集团是向行为不轨的企业家和政客传授知识还是从这些企业家和政客中学到知识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例如,可以说将非法收益投资于正规经济的跨国犯罪集团是从白领罪犯和公司罪犯中学到各种手法和将非法变为合法的本领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受正规经济的腐蚀,而不是由他们腐蚀正规经济。 24. 有人认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的特点是明显与众不同或者在文化上和语言上与众不同,因而不能为商界所接受。这种说法没有考虑到为商界所接受如何需要有作为中间人的个人和团体的斡旋。例如,将犯罪收益投资于金融市场迫使有组织犯罪向中介人和代理人开放并与他们建立关系,而这些中介人和代理人的信条是Pecunia non olet(金钱无臭味)。 25. 概括地说,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正规经济相遇并非是一个和谐的实体与一个机能失调的实体之间反常关系的结果。相反,这是两个没有受到严格管制的实体的联合行动,这两个实体都偏离了它们正是为自己规定的规则。例如,正是那些声称具有普遍合法性的合法企业家往往无视公平竞争的规则,同样,声称对他们无条件信任的犯罪企业家则无视“信誉规则”。10 五 . 讨论要点26. 这一章列举了若干例子以期证明有组织犯罪、公司犯罪和白领犯罪混杂不清构成了跨国非法组织的一个具体特征。举例时附带发表的一些看法是为了提出若干讨论要点并开启思路。 27. 正如已经提到的,在跨国有组织犯罪所进行的非法活动中,与贩运人口有关的非法活动系首恶。在这方面,某些作者似乎认为这一活动是由从事专业和长期活动的有组织企业所为。与该推断有关的是实际上将这类活动与有组织犯罪联系在一起,从而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是专职从事犯罪的企业家,他们是在以前的非法活动中汲取专长和积累资源的。另外一些作者则认为,涉及贩运人口活动的许多人并无犯罪前科。引起公众注意的一些案件表明,第二种说法与第一种说法同样接近现实。卷入贩运活动的企业经常是从其合法经营的商务中获得技术和专长的。卷入这种活动的有旅行社和运输公司,它们有时还和非正式就业机构一起卷入。通常这类机构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同有组织犯罪更没有什么联系。虽然这类公司犯下了有组织犯罪集团也犯的罪行,但他们可能成为后者的伙伴却不赞成后者的总体文化或通盘战略。将这类公司定义为跨国有组织犯罪只会使这类犯罪定义方面存在的混乱更形加剧。因此,应考虑在确定定义方面更为注重细微的差别。 28. 不应将跨国有组织犯罪误解为由权力集中、组织严密的组织和残酷无情的市场经营人进行的活动。参加这种以投机取巧和短期联盟为特征的关系网的有组织分散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人12。 29. 根据某些研究,贩运者经常在非法移徙者一旦到达目的地国之后继续对他们施以控制并强迫被贩运者犯罪、从事卖淫或卖苦力。13虽然也有人称,女孩和妇女在本国被招募并被许诺出国之后有工作,但后来却被迫卖淫。研究报告还表明,使用贩运者服务的非法移徙者经受了债役,而且除了运输费之外偷运者还就出租不合标准、被遗弃或甚至不适宜居住的住房征收过高的租金,而且债务迫使移徙者在血汗工厂中工作。5 30. 将这类非法生意说成完全是属于迫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不很妥当。应考虑到下述事实:有自愿的受害者和不自愿的受害者,如果要将其他因素弄得水落石出,则必须真正搞懂贩运这个基本概念。例如,据国际移徙组织称,许多非法进入发达国家的妇女完全清楚她们即将从事的工作类型。例如,她们常常知道她们将在东道主国的性行业工作。有些人选择向贩运者支付酬金,这些贩运者在这种情况下更妥当地说就是“非法移徙经营人”。某些妇女计划在东道主国呆上若干年,然后在有了足够的钱之后回国开业。在回国之后,这些妇女可能显示她们刚刚获得的经济地位,描述各种容易赚钱的方式,并谈论警察的宽容和客户的热情。有时候,她们会最终在鼓励其他妇女以她们为榜样,因此她们就成了介绍者,或者实际上本人也成了“移徙经营人”。 31. 似乎不应将非法移徙者被迫工作的工作条件归咎于贩运者,因为造成这类条件的责任在于移徙者被雇用的劳动市场。应该考虑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可以观察到的弹性工和临时工增加的情况。这种增加造成了社会和经济期望较低的工人很受欢迎的情况。在这些工人中,非法移徙者似乎享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因为一旦他们的期望提高,雇主可以向警察告发他们是非法的。由于移徙者被告知进入经济先进国家是一种特权,一旦进入,他们最好不要要求过高而毁掉这类不可多得的机会,因此向贩运者支付酬金是这类现象的最基本部分。总而言之,也可在供求框架内对贩运人口予以分析,因为在隐蔽经济包括性行业中,雇用非法移徙者满足了经济先进国家的某种需求。因此,应该对严格限制移徙者政策的影响再作思考,这种影响不只是限制了移徙者的人数,更是降低了移徙者的期望。 32. 引起官方焦虑的情形之一是,跨国犯罪集团的成员利用立法上的差别,活动于各国之间,以期利用规范方面的漏洞和不一致之处。因此,“犯罪集团扩散到尤其与可观的经济收益相比被捕并被判重刑的风险相对较低的部门”。对此有人主张在降低跨国有组织集团流动性的同时减少这类在规范方面的不一致之处。最受欢迎的对策是缔结国家间协议,同时在各执法机构之间设立联合工作组和开展合作。 33. 这类对策需要世界各地警察部门相互协调,因此应考虑这类对策可能会促成不受国家和国际社会民主监督的关系网和做法及技术和政治联盟。总而言之,对由跨国有组织犯罪所构成的强大威胁的恐惧可能被用来在规范方面走捷径和损害公民权利。 34. 也应考虑到跨国有组织犯罪历来给它所带入市场的走私商品造成需求的情况。举例来说,香烟走私早在50年代就在地中海国家开始,这种走私造成某些香烟品牌意想不到的成功和当地烟草制品的衰退。目前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在汽车、服装、计算机和移动电话等商品方面的走私可能产生同样的效果,使这些国家完全依赖发达国家的产品并急于想采纳他们的生活方式。 35. 人们普遍一致认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是由新的犯罪机会产生的。有必要对这些机会的性质和特征略作审查。根据由Albanese建议的区分,存在着两类机会,一类是以相对较低风险轻易获得非法收入的机会,另一类是由罪犯创造的机会。前者不仅包括提供需求旺盛的非法商品和服务,而且也包括由于社会变革和技术变革而带来的机会。由罪犯创造的机会涉及到贿赂或敲诈。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提供保护性质的敲诈勒索和诈骗涉及的有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企业。然而,某种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使得该区分极为模糊,甚至多余。跨国组织抓住容易的机会并同时创造新的机会。他们的作案方式使得犯罪行为越来越相互依赖并涉及多个方面。在某一领域获得的技能又用于新的市场,同时又与各种角色建立伙伴关系,不论这种关系是否合法。这种从一种活动转向另一种活动的关键在于它涉及从历来属于有组织犯罪的领域时断时续的转向历来完全属于白领犯罪或公司犯罪的领域。简而言之,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跨国白领犯罪的某些特征,合法经营的公司为了在其商品被禁的外国推销其商品而向该国政府官员进行贿赂就是如此。更应重视这样一个看法,即跨国犯罪包含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混合,这可能是跨国犯罪引起严重关注的原因之一。 36. 这就转到了最后一点。人们普遍感到白领犯罪和公司犯罪所受到的指责和惩罚轻于传统有组织犯罪。由于这些类型的犯罪行为互有联系,通常给予白领罪犯相对较宽容的待遇也可能扩大至传统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 37. 进一步研究各种跨国犯罪的原因至关重要。对威慑和惩罚的效果及执法的作用也应予以研究。 六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的实施38. 大会1999年12月17日第54/125号决议决定,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应特别注意各种使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条款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方法,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能力建设方面的需要。大会1999年12月17日第54/126号决议请拟定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加紧工作以便在2000年完成拟定工作。由于在公约及其议定书草案的谈判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进展,预计千年大会将通过这些文书。 39. 现行形式的公约草案有四条关系到公约的实施。根据其中一条规定,应设立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以提高缔约国实施本公约的能力。缔约国会议应负责议定各种机制,以期尤其能促进缔约国按照本公约与技术合作有关的各项条款所开展的活动,包括调动自愿捐助;并定期审查执行公约的情况。应该向缔约国会议通报缔约国在实施公约中所采取的措施和遇到的困难。与执行有关的条款还涉及缔约国会议秘书处、培训和技术援助及通过经济发展和技术援助执行本公约的措施。 40. 鉴于本公约及其三项议定书具有开创性质,它们的执行将会对各国和联合国构成重大挑战。为能够履行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之义务,许多国家需要制定新的立法或对现行立法予以修订,并加强本国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系统。在许多情况下,各国为能够批准或加入本公约及其议定书需要采取这类行动。对许多国家来说,依照本公约及其议定书进行的立法工作将需要有本国国内可能尚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制定新的立法或对现行立法予以修订也可能需要了解其他国家的选择以及这些国家在起草或执行这类立法方面所获得的经验。加强执法机构并对刑事司法系统进行必要的改进将需要通过培训和提高技能等形式来开发人力资源,还需要获取设备或对设备予以现代化和建立或更新设施。因此,有必要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及早提供技术援助。 41. 虽然有可能在双边或区域层面提供某些这类援助,但联合国在促进和坚持执行本公约及其议定书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在通过本公约及其议定书之后,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将推动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签署和批准工作,从而确保这些文书能迅速生效。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将提供咨询性服务,协助各国起草公约所需的立法。国际预防犯罪中心还需要为提出请求的国家举办培训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以支助旨在加强履行本国条约义务所需的执法能力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国家努力。在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生效之后,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将需要拟定综合技术合作方案,以帮助有关国家遵守新文书的各项规定并履行这些规定。 42. 缔约国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作为缔约国会议秘书处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将协助会议履行其职责。 43. 为开展上述工作,需要加强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应向该中心增拨资源以使它能够支助各国批准本公约及其议定书并履行这些文书的各项规定。此外,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在协助缔约国会议开展其工作方面也需要得到必要的资源。 --------------------------------------------------------- 注1 Fijnaut and others, Organized Crime in the Netherlands(The Hague, Kluwer, 1998).2 H. Abadinsky, ?The criminal elite: professional and organized crime?, Contributions in Criminology and Penology, No. 1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1983).3 V. Ruggiero, Organized and Corporate Crime in Europe: Offers that Can?t Be Refused (Aldershot, Dartmouth, 1996).4 P. Williams and E. Savona, eds.,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ransnational crime (London, Frank Cass, 1996).5 P. Reuter and C. Petrie, eds.,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99).6 J. Albanese, Organized Crime in America, 3rd ed. (Cincinnati, Anderson, 1996).7 Banca d?Italia, Il riciclaggio nel contesto dei rapporti tra economia criminale ed economia legale (Rome, Banca d?Italia/Ufficio Italiano Cambi/Osservatorio Antiriciclaggio, 1999).8 P. Arlacchi, ?Corruption, organised crime and money laundering world wide?, in M. Punch, ed., Coping with Corruption in a Borderless World (The Hague, Kluwer, 1993).9 I. Walter, Secret Money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89).10 M. Hampton, The Offshore Interface: Tax Haven in the Global Economy (London, Macmillan, 1996).11 V. Ruggiero, Delitti dei deboli e dei potenti: Esercizi di anticriminologia (Turin, Bollati Boringhieri, 1999).12 P. Williams, Organizing Transnational Crime: Networks, Markets and Hierarchies, Washington (Ridgeway Centre,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1998).13 L. Shelley, ?Transnational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scope of the problem?,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on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17-18 June 1998, Washington, ,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on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17-18 June 1998, Washington, 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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