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问题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并将以此作为提高两性平等的一项全球性策略。这一概念强调,我们必须确保两性平等是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首要目标
1997年6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给社会性别主流化社会性别主流化下了定义,其内容如下:
“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纳入主流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
当男女有一方处在极其不利的位置时,主流化就会成为有性别区分的活动和平等权利行动。有性别区分的干预对象可以全部是女性,或男女都有,或全部是男性,使他们有能力参与发展活动,并从中获益。这只是必要的临时措施,来消除过去性别歧视所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改革
主流化并非是在现存的行动中加入“妇女成分”或“两性平等成分”,也非仅限于提高妇女的参与度。它的意思是把男女双方的经验、知识和利益应用于发展议程。
这个概念还有一层含义,即明确认识上述议程变化必要性。它可能要求在目标、策略和行动上做出变化,使男女都能参与并影响到发展过程,获取利益。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目标是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和体制结构,使之对男女双方都平等和公正。
主流化的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女士的表述,整个联合国系统都有责任实行主流化策略,并且还是各机构的最高责任。其它原则有:
- 需要为监督过程建立充分的责任体系
- 一切工作部门的事宜和问题首先应该是寻找出性别差异
- 不应在做出这种论断,即从两性平等角度出发事宜和问题都是中立的
- 应该继续开展性别分析
- 把这一概念应用于实践时,清楚的政治意愿和对足够纳入主流资源的明确分配——如有必要还包括额外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是十分重要的。
- 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在各个层次的决策制定中都要努力拓宽妇女的参与面。
- 主流化并非取代对目标具体、专门针对妇女的政策项目和具有积极意义的立法的需求;也不是废除对协调中心和妇女事务单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