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章程》、《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惯例和相关的其它人权条例,残疾人个人的权利纳入宽泛的人权框架之内。
  
  最近,联合国大会讨论了有关在宽泛的人权框架内和政治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提高残疾人权利的问题,并考虑对《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作第三个五年检查和评估。考虑到从发展的角度对发展政策和策略进行检查和评估,联合国大会在第52/82号决议中重申有义务必需采纳和实施有效的公众政策和方案来提高残疾人的权利。
  
  联合国大会在此后的多次会议上(A/RES/54/121;A/RES/56/115)再次强调了这个义务。在56次会议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6/168号决议,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考虑召开全面性会议的建议,依据社会发展、人权和消除歧视等领域所做工作的历史方法,考虑人权委员会和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提高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与尊严”。
  
  特别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9日至8月9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召开。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6月16日至27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召开。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5月24日至6月4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23日至9月3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5年1月24日至2月4日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