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是依据联合国大会第32/133号决议为筹备“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而设立的。联合国大会在其第40/31号决议中作出决定,将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改名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自愿基金(1983-1992)。该决议还提出将资金用于资助推动性和创新性行动,以期进一步实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依据联合国大会第47/88号决议,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1992年后仍将继续执行,其工作范围涉及大会第45/91号决议许诺的2010年实现“人人共享的社会”目标而采取的有关行动提供资助。

  通过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联合国为专事残疾人事务和活动的组织提供资助。联合国供资时优先考虑的事项是使非政府组织有足够的能力参与《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将来的实施。与此同时,自愿基金也为推动性和创新性行动提供小额赠款,以期提高对残疾问题的认识,促进残疾问题知识和经验的交流,以及加强合适残疾技术的广泛传播。

  联合国大会第57/229号决议通过后,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设立了一个用以接受捐款的分账户。这些捐赠专门划拨给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和专家,支持他们积极参与《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的工作。

  · 关于起草和提出项目提案的指导方针

  在联合国大会的方针指导下,国际社会已就此确定了特别的援助措施。

  · 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资助的活动

  2004年受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资助的项目和试点改革倡议的小额赠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