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01年12月19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第56/168号决议,设立了一个特设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以便根据社会发展、人权和不歧视领域工作所采用的整体办法,并考虑到人权委员会和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审议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和综合国际公约的建议。”
决议还“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机构和组织,包括相关的人权条约机构、各区域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监测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执行情况特别报告员以及关心此事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根据联合国的惯例,对委托特设委员会从事的工作作出贡献。” 特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于2002年7月29日-8月9日召开。为了准备第二次会议,特设委员会决定寻求各成员国及相关国际、区域、国家组织观点和建议,以达成合约。 在2003年6月16日开幕的第二次会议上,特设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在各会员国协商的基础上,准备起草合约草案。该工作组表示会重视过去特设委员会收到的所有文稿。 工作组在2004年1月5日-16日召开了会议,包括会员国代表、非政府组织和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参加了会议。 依照联合国大会58/246号决议,在2004年5月24日-6月4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上,特设委员会就工作组提交的公约草案开始了对草案文本的协商。 在2004年8月23日-9月3日召开的第四次会议上,特设委员会总结了公约草案的一读和对条款的评论。特设委员会决定在今后的会议上继续讨论草案。 第五次会议于2005年1月24日-2月4日举行。在第五次会议上,特设委员会决定在定于2005年8月1日至12日举行的第六届会议上继续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