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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伊始,联合国已经考虑要帮助加强残疾人的地位,改善他们的生活。关心这些人福祉与权益源自联合国的基本纲领,即以人为本,基本自由以及人人平等。 20世纪70年代,残疾人的人权问题在全世界开始得到广泛认同。联合国大会分别在1971年通过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1975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制定了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的标准。国际残疾人年(1981年)最终导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议程》。1990年代初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在同一个十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承认,国际社会有责任建立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框架。 大会于1992年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结束时宣布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这十年是提高认识并采取措施改善残疾人境遇和向他们提供平等机会的十年。随后,大会还呼吁会员国突出国际残疾人日活动,以使残疾人进一步参与社会。 2001年,墨西哥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上提出一项倡议,导致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该条约超越了传统的物质环境无障碍概念,进而扩大到包括平等获得社会机会、保健、教育、就业及切实有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此种全面巨大飞跃中,签署该条约的各国政府将承担法律义务,不仅将残疾人视为受害者或少数群体,而且视为享有可加以执行的权利的法律主体。 现行人权公约仅含蓄地涉及残疾人权利,规定他们适用所有的人权。只有《儿童权利公约》在一条款中明确提及残疾儿童。同时,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文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残疾人面临在本国社会和国际舞台上成为法律“隐形人”的困境。残疾人提出的大多数关切问题被作为社会福利问题处理。现在,他们挺身而起,成为“权利主体”和“法律主体”,充分参与影响自身利益的计划和政策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今后的道路困难重重,各种观点彼此竞争。一些国家力争拟订一项全面公约,不仅重申现有各项人权文书所载的各项权利,而且进一步提供具体服务和平等机会。其他国家则指出,残疾人的权利从本质而言与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密切相关。因此这些国家关切的是,履行这样一项公约带来的财政负担将使发展中世界许多国家政府不愿接受该公约,尽管它们支持平等机会原则,但并不能将原则化为现实。该条约的独特之点是,谈判过程是开放和协商性的,残疾人及其组织可同联合国的政府专家一起参加。在各国政府为该公约提出自己的案文以及共同参与拟订该公约过程中,伙伴关系是一个关键词。显然,该新法律文书突出显示必须提高对所涉广泛问题的认识,媒体可在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吸引公众关注全世界身历各种类型和程度残疾的大约6亿人民的重大关切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