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为英文内容


背景资料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在大会权力之下的一个主要机关,负责促进:

  (a)较高的生活程度、全民就业以及经济与社会进展的条件;

  (b)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的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c)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五十五条子、丑和寅项]。

职能和权力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 为讨论全球性或跨学科性质的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会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讲坛;
  • 从事或发起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 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
  •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和起草提交大会的公约草案;
  • 与各专门机构商订协定,以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
  • 通过同各专门机构磋商和向其提出建议,以及通过向大会和联合国各会员国提出建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 经大会许可,为联合国会员国服务,并在专门机构的请求下为专门机构服务;
  • 同与经社理事会所处理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成员

  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每个理事国的任期届满日期为其国名之后括号内年份的12月31日。

  2008年,理事会由下列国家组成:


非洲国家   阿尔及利亚(2009),安哥拉(2008),贝宁(2008),几内亚比绍(2008),佛得角(2009),喀麦隆(2010),刚果(2010),毛里求斯(2008),马达加斯加(2008),马拉维(2009),莫桑比克(2010),尼日尔(2010),索马里,苏丹(2009)

亚洲国家   印度尼西亚(2009),伊拉克(2009),哈萨克斯坦(2009),中国(2010),马来西亚(2010),巴基斯坦(2010),大韩民国(2010),沙特阿拉伯(2008),菲律宾(2009),斯里兰卡(2008),日本(2008)

东欧国家   白俄罗斯(2009),摩尔多瓦共和国(2010),波兰(2010),俄罗斯联邦(2010),罗马尼亚(2009),捷克共和国(2008)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   巴巴多斯(2009),玻利维亚(2009),巴西(2010),海地(2008),圭亚那(2008),古巴(2008),巴拉圭(2008),萨尔瓦多(2009),圣卢西亚(2010),乌拉圭(2009)

西欧和其它国家   奥地利(2008),希腊(2008),冰岛(2010),加拿大(2009),列支敦士登(2008),卢森堡(2009),荷兰(2009),新西兰(2010),葡萄牙(2008),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2010),美国(2009),法国(2008),瑞典(2010)

届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五至六个星期的实质性会议,地点在纽约和日内瓦之间交替,并在纽约举行一次组织会议。实质性会议包括一次由部长及其他高级官员出席的高级别特别会议,讨论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理事会全年的工作在其各附属机构——即各委员会——中进行,这些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附属机构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附属机构包括 :

  • 九个职司委员会: 作为议事机构,它们的作用是审议和提供与它们各自所属领域的责任和专门知识有关的问题的建议,这九个职司委员会是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
  • 五个区域委员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
  • 五个常设委员会和专家小组: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方案协调会),人类住区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和能源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
  • 与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的一系列专家小组.

其他计划署和机构

  其他计划署和机构也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它们包括:

  这些机构常常由自愿捐款供资,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或大会提交报告。

其他委员会

建设和平委员会组织委员会

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根据《宪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以同与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理事会认为,这些组织应该有机会表达它们的观点,它们掌握着对理事会工作有很大价值的专门经验或技术知识。

  3050多个非政府组织取得了理事会的咨商地位。它们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与理事会多数活动有关的组织;第二类为在特定领域具有特别专长的组织;另一类是已列入名册,可以非经常性地向理事会、其附属机构或联合国其他机构提供咨询的组织。

  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派遣观察员出席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开会议,可以提出与理事会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它们也可以就共同关心的事项与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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