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
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三届会议主席、印度尼西亚环境国务部长拉赫马特·维托埃拉尔先生主持开幕,他也将担任《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主席。维托埃拉尔先生是亚洲集团按照主席职位由各区域集团轮流担任的规定提名的。
秘书处经《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主席同意,起草了《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其中已考虑到履行FCCC/SBI/2006/11,第102段。
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期间各缔约方发表的意见和主席团成员提出的意见,以及所收到的缔约方的请求。将请《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临时议程。
《京都议定书》规定,“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第十三条第3 款)。其中还规定:“《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第十五条第3 款)。
如果主席团任何成员所代表的国家不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就需进行磋商以提名代表缔约方的人替换该成员。请缔约方回顾第36/CP.7 号决定,积极考虑提名妇女担任根据《京都议定书》设立的各机构的选任职位。将请《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在必要情况下选出额外的主席团成员,以替换所代表的国家不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
将请《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届会的工作安排,包括拟议的会议时间表。
主席团将审查《公约》缔约方提交的全权证书,并将全权证书审查报告提交缔约方会议通过。将请《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核可关于出席《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的缔约方代表全权证书的审查报告。在作出这一决定前,代表有权暂时参加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