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严重侵犯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行为

   特别代表办公室一直倡导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针对以下六种侵犯武装冲突局势下儿童的罪行,将其列为战争罪:

  • 杀害或残害儿童;
  • 招募或利用儿童当兵;
  • 袭击学校或医院;
  • 不准向儿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拐骗儿童
  • 强奸及其他严重性虐待儿童的行为;

  为了推动在武装冲突保护儿童,结束肇事者逍遥法外的目标,安全理事会在其第1612(2005)号决议中,确定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监测和报告机制。对这些对儿童权利的令人发指的滥用,用文件、报告的形式来系统监管。这也使秘书长致安全理事会各方的年度报告中,系统的列出了冲突招募或使用儿童兵。

  安理会第1882(2009)号决议将杀害和致残儿童以及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作为重大优先事项,呼吁武装冲突各方拟定和实施应对这些侵害行为的行动计划。安理会在这项决议中还呼吁加强其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与安理会各相关制裁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作为针对惯犯采取措施的一个步骤。

  解决这些侵犯行为是宣传工作和与冲突各方对话的一个特殊重点,也是特别代表安排关切局势访问工作围绕的首要主题

  有关六种侵犯儿童的罪行的进一步停息,请阅读我们的工作文件六种侵犯武装冲突局势下儿童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