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严重侵犯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行为

   特别代表办公室一直倡导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针对以下六种侵犯武装冲突局势下儿童的罪行,将其列为战争罪:

  • 杀害或残害儿童;
  • 招募或利用儿童当兵;
  • 袭击学校或医院;
  • 不准向儿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拐骗儿童
  • 强奸及其他严重性虐待儿童的行为;

  安全理事会在其第1612(2005)号决议中要求执行秘书长在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五次报告(A/59/695-S/2005/72)中确定的机制,以监测和报告这六种严重侵犯情况;该决议在制定切实措施以制止侵犯方有罪不罚方面开创了新局面。因此,该决议是国际社会为实现保护儿童国际标准“落实时代”所作集体努力的重要部分。

  解决这些侵犯行为是宣传工作和与冲突各方对话的一个特殊重点,也是特别代表安排关切局势访问工作围绕的首要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