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和加强各准则和标准

  特别代表办公室与各会员国、联合国各伙伴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特别将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制定、加强和推动保护儿童的各项准则和标准。过去几年制定和整合了大量的保护标准和文书。其中包括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有关参与武装冲突任择议定书(第54/263号决议、附件一),其中规定义务征兵和参与战争行为的年龄限制为18岁和国家方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5岁,非国家行为者的年龄限制为18岁。特别代表继续倡导各会员国批准《任择议定书》,以便为该文书赋予尽可能广泛的合法性和效力。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特别代表提出三个具体针对儿童的规定,将其列为战争罪,即:在战争中招募或使用15岁以下儿童;故意袭击医院和学校;以及严重的性暴力行为。此外,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强迫转移一组儿童作为有意毁灭的目标构成种族灭绝罪。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特别代表提出将招募童兵列为童工的最恶劣形式之一。《公约》还禁止对18岁以下儿童进行强迫或义务征兵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使用。

  特别代表鼓励非洲各国政府批准《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宪章》于1999年生效,作为首份区域条约,规定所有义务征兵和参战的最低年龄为18岁。自条约批准以来,特别代表办公室建立了支助并与监测宪章执行情况机构主席协作的框架。

  特别代表办公室还关注土著文化规范,这些规范传统上为战争时期的儿童提供保护。冲突期间正常结构崩溃,根深蒂固的传统规范常常成为保护儿童的重要阵线。这些作法的例子包括在莫桑比克和塞拉利昂举行传统的净化和和解的仪式,这使得许多与战斗部队有联系的儿童能够返回其社区。特别代表推动传统规范成为战时国际标准的重要的辅助手段。特别代表的倡议也确保对传统规范、价值和作法进行审查,成为各学术和研究机构组成的儿童与武装冲突研究联合会的研究议程的具体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