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外聘审计团的程序规则

1967年11月27日在其第10届常会上通过

成员资格

1. 根据大会第1438(XIV)号决议附件的第1段,外聘审计团应由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以及各专门机构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被任命外聘审计员组成。

2. 如果某位成员不再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或不再担任某个专门机构及原子能机构的被任命外聘审计员,则其在外聘审计团中的成员资格应自动终止。

3. 由此产生的成员空缺应由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新任命委员或上述专门机构及原子能机构的新任命外聘审计员填补。

页首目标

4. 外聘审计团的目标应是进一步协调其各位成员所负责的审计工作并交流有关审计方法和审计结果的信息。外聘审计团还可就其主管范围之内问题向参加组织的行政首长提出其意见、观察或建议,以便指导其工作和努力进一步遵守各项审计标准和利用联合国组织大家庭内部的各项会计原则。另外,参加组织的行政首长也可以通过其审计员向外聘审计团提出关于征求建议和意见的要求。

页首届会

5. 外聘审计团应确定召开其常会的频率,且不管如何,至少每年应召开一次常会。常会日期应由主席与各位成员协商后确定。

6. 外聘审计团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以便引起外聘审计团的注意。如果召开特别会议,主席应向成员们通报召开会议的理由,并征求他们是否同意举行会议的意见。如果主席获得多数成员的赞成,他将根据第9条的各项原则确定特别会议的日期和会议地点。

7. 无法参加会议的成员可以向主席出具书面委托书指定一位代理人代其出席会议。

8. 简单多数成员和适当指定的代表应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一位成员或适当指定的代表应拥有每人一票表决权。如果票数相等,则提案将被取消。

9. 会议可在成员们适当考虑了经济和成员们的便利情况等因素之后确定的任何地点举行。

10. 外聘审计团的会议应为闭门会议。但外聘审计团成员可由其工作人员陪同出席会议。主席也可以在审议具体业务项目期间邀请适当人员参加会议。

页首外聘审计团高级职员

11. 外聘审计团的高级职员应为主席和副主席。这些高级职员应在每届常会结束时由成员们投票选出,并且任期到下一届常会结束。

12. 外聘审计团的主席和副主席职务应始终由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和某个专门机构及原子能机构的外聘审计员担任。

13. 如果主席不再是外聘审计团的委员,则主席职务应自动终止。

14. 如果主席职务出现空缺,副主席应行使主席职责,直到其前任者的任期期满为止,并且应从外聘审计团其他成员当中指定一名代理副主席;在可能举行选举之前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本《程序规则》第12条规定的政策条款。

15. 如果副主席不再担任外聘审计团的成员资格,则主席可按照上文第14条之规定从外聘审计团其他成员当中指定一名代理副主席。

页首高级职员的职责

16. 主席应:(a) 根据本规则第5条和第6条召开会议;(b) 制定会议的临时议程;(c) 主持届会的各次会议; (d) 根据需要代表外聘审计团发出信函;(e) 根据需要在各机构、委员会、行政首长等面前代表外聘审计团;(f) 在必要时为外聘审计团各委员会指定委员。

17. 副主席应:(a) 在主席不在时主持会议;(b)根据主席要求在各机构、委员会、行政首长等面前代表外聘审计团;(c) 在主席不再担任外聘审计团成员资格时代行主席职务。

页首外聘审计团秘书

18. 由联合国秘书处主计员办公室为联合国审计委员会提供的专职秘书也应担任外聘审计团秘书。

19. 外聘审计团秘书的职责:(a) 保存外聘审计团的正式记录,这些记录应保存在联合国总部其办公室内;(b) 协助主席制定会议议程、主席备忘录和技术工作文件以供届会期间讨论;(c) 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有可用的会计室、口译服务等物理安排;(d) 起草届会机密简要记录草案和届会报告以供主席和外聘审计团各位成员批准;(e) 向主席通报联合国总部、大会、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协调委员会等对外聘审计团所关心的问题所采取的行动;(f) 向各位成员散发各种年度审计报告、主席备忘录、工作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g) 与联合检查组等各机构保持联络,并按主席要求安排与关键人员举行会议。

20. 如果秘书无法履行其职责,主席将通过联合国主计长办公室安排一位临时秘书,直到专职秘书能够履行其职责或任命新的秘书为止,视具体情况而定。

页首讨论的专题

21. 每个成员应在主席确定并在其备忘录中通知各位成员的日期之前向主席建议其建议应该列入外聘审计团常会议程的项目。在任何需要或可行时,应该尽可能提供解释性说明,以便各位成员能够认识到该议程项目的目的和范围的重要性。主席应在为此次常会确定的日期之前不少于30日向各位成员转发会议的临时议程,还应说明此次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22. 会议期间可以为议程增加议程项目,并且可以在提出议程项目建议时将其列入议程。

页首外聘审计团的任职情况

23. 作为一项规则,主席和副主席应为外聘审计团的代表,但如果他们因任何原因而无法代表外聘审计团参加任何会议,主席可指定一名成员代表外聘审计团出席会议。本程序规则不得被视为限制任何成员参加上述任何会议的权利,向外聘审计团所有成员通知上述任何会议是主席的职责所在。

24. 如果外聘审计团出席某个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会议,则参加会议的代表有责任立即向未出席会议的所有代表报告会议情况。

页首外聘审计团的报告、备忘录和其他公函

25. 除非经外聘审计团适当授权,否则任何成员做出的任何理解均不对外聘审计团具有约束力。

26. 每个成员将及时在外聘审计团各位成员之间散发其所收到的或发出的与外聘审计团的职能有关系的函件。

27. 因会议产生的外聘审计团任何意见、观察或建议不得以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商定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传递或公布。

28. 如果某个成员不同意外聘审计团多数成员的某项决定、意见、建议或结论,其可以: (a)要求将其不同意的事实正式记入外聘审计团的简要记录;和(或)(b)要求除此之外还将其不同意的理由记入外聘审计团的记录之中;和(或)(c)在外聘审计团的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会议关于某个问题共识意见的理由和事实;且如果出现与此问题有关的任何问题,不管其选择何种方式来记录其不同意的事实和理由,其他成员都应让他的意见得到公平反映。

29. 如果在两届会议期间需要外聘审计团做出决定,且主席认为不需要举行特别会议,只需要各位成员同意即可,则主席可以通过直接发函的形式征求各位成员的意见,并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外聘审计团的决定。

30. 除非外聘审计团另有指示,否则向每个组织发出的函都应由身为该组织审计员(或某位审计员)的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