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则
(在2005年6月30日至7月1日审计委员会第49届常会上通过)
(经2005年12月7日第35届特别会议修正)
(经2007年12月5日第37届特别会议修正)
(2009年2月27日修正)
一、 背景
1. 《审计委员会程序规则》对规定联合国审计工作职权范围的《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 的第七条和附件起到了补充作用。
页首二、 届会
2. 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或7月在联合国总部定期举行会议,会期由审计委员会商定。
3. 审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审计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举行会议。
4. 大会为审计委员会适当任命的两位委员应构成审计委员会的法定多数,但如果有某位委员缺席,则其不应受在其缺席时所做任何决策的约束,除非其已经收到合理的会议日期通知和会议所要审议的事项。无法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其代表或采用电话或电视会议的方式发表对拟议审议之事项的意见。该委员也可以要求在下一次会议上发表其意见。
5. 某位委员在其本人缺席审计委员会特定会议时由其外聘审计主任以外的其他指定官员代替参加会议的,则在计算法定人数时应算作出席会议。这种指定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执行秘书做出。这种指定应赋予该指定官员拥有做出此指定的委员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和职责,由该委员本人明确表示保留的除外。
6. 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审计业务委员会主席应根据平等分担主席职责的原则轮流担任,每两年轮换一次。
7. 主席职务应按照委员资历轮流担任,新任主席的职务从每隔一年的1月1日起生效,上一任主席的任期至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8. 如果依据上文第6段之规定指定的主席决定不担任主席职务,则应按照上文第6段所述之方法,从另外两位委员中选择资历最高的委员担任主席职务,任期为整个两年任职期或两年任职期的剩余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9. 如果由于主席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或审计业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而使主席职务空缺,则其继任者应按照上文第6段所述之方法,在整个两年任职期或两年任职期的剩余时间内担任主席职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10. 如果主席因任何原因而暂时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在审计委员会任职时间最长的委员应在该主席无法履行其职责期间代其履行其职责。
11. 主席应:
(a) 按照上文第1和第2段之规定召集会议;
(b) 按照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建议,在执行秘书协助下为各种会议制定临时议程;
(c) 主持届会各次会议;
(d) 只作为一名委员参加表决;和
(e) 视情况需要,代表审计委员会发出信函。
页首三、 独立性和道德操守
12.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委员和各位审计员独立于联合国及其各种基金和方案的管理之外。他们既不要求也不接受某个具体会员国的指示。审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保证其所属审计人员认识到其所具有的这种独立性,并确保在处理各种审计问题时力求客观,确保不带任何个人私利和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完全根据有关标准在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13.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委员会审计员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或参与联合国任何机关、其各种基金和方案以及接受审计委员会审计的任何其他实体的任何职务、职责、任务或任何活动。联合国雇员不得参与与审计内容、至管理当局函草案和各种报告有关的各种决策。
14. 审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确定其所属审计员的行为符合《国际审计组织道德守则》和各项原则、《国际审计标准联合会道德守则》等其他公认专业标准。
15. 审计委员会委员、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员应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其与接受其本人、其主任、官员或雇员审计的联合国各组织、其各基金和方案之间的任何密切关系。
16. 审计委员会委员、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员不得将其对审计业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拟将审议的事项或正在审议的事项的个人立场告知第三方。
17. 在未通知审计业务委员会且未获得与拟将采取的任何实质性立场有关的同意的情况下,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员不得以其公务身份与会员国代表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或直接或间接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的第三方见面。
18.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及会议纪要属于机密信息。
19. 审计业务委员会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关于本节所述独立性和道德操守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页首四、 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20. 作为一项规则,主席应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委员会的代表,但如果主席因任何原因无法在任何会议上履行其主席职责,则应从另外两位委员中选择资历最高的委员担任主席职务。本程序规则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任何委员参加任何会议的权利。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所有委员通知上述会议情况是主席和执行秘书的职责。
21. 审计委员会不应受其委员代表所作任何个人意见陈述或自愿保证的约束。
22. 在大会第五委员会或各种理事机构或其附属机关的类似会议上,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业务委员会通常由主席作为代表出席。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将在回答各种实质性问题时得到审计业务委员会和(或)代表审计组长的外聘审计主任的协助。如果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审计委员会的另外两位委员无法参加会议,则审计委员会应由审计业务委员会主席和(或)代表审计组长的外聘审计主任代表出席会议。
23. 无论审计委员会在何时由代表参加某个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会议,则该代表应有责任立即向任何未出席该会议的代表提交书面报告。
24. 主席和执行秘书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转发由其发出或收到的所有重要信函的副本或摘要。
页首五、 审计任务分配
25. 审计委员会应不断评估联合国各机构的发展是否需要对审计任务分配和安排进行修改。如果范围或结构出现根本性变化,应在必要时根据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建议对审计安排进行审议和更新。
26.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一次或在任何必要时根据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由谁来开展每一项审计工作。然后应根据《联合国财务条例》之规定将这一任务分配情况通知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或者在所涉及事项与行预咨委会无关时通知相关机构,以征得其同意。
27. 在执行由审计委员会向某个委员分配的审计任务期间,由该委员向审计委员会所审计的任何组织的管理当局做出的一切承诺、建议或指示均不应视为审计委员会做出承诺、建议或指示,除非其已被载入经审计业务委员会适当审议的致管理当局函之中,或被载入提交大会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报告之中。
28. 如果只有两位委员参加履行某项职能且其出现意见分歧,则其应共同向另一位委员通报各种情报和其各自的意见。在第三位委员告知其意见之前,不得采取进一步行动。
页首六、 审计业务委员会
29. 29. 负责审计工作的外聘审计主任应向其他委员散发每一份致管理当局函或报告的草案。在五个工作日期内未提出任何评论意见的,应视为默示同意该草案。外聘审计主任可要求延期或举行审计业务委员会会议以便对某一草案进行进一步审议。外聘审计主任应在适当时候散发致管理当局函的草案,以便为其他外聘审计主任提供在上述五个工作日期内审议这些草案的适当机会。
30. 作为一项规则,每份报告草案应在委员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
31. 审计业务委员会应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达成一致,或通过三位外聘审计主任中两人多数赞成的方式做出决定。执行秘书不参加表决。
32.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外聘审计主任因超出其管制范围的情况而无法履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为审计业务委员会指定一名临时代表。该临时代表应享有其所代表的外聘审计主任所享有的同等权力。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们应单独,且审计业务委员会应集体对其工作做出规划,以便限制出现上述临时任命的情况。
页首七、 审计工作的开展
33. 审计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应确定审计员根据《国际审计准则》对公共部门的业务进行审计和审查以及在履行其授权任务方面具有渊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至少能够熟练运用一种联合国正式工作语文。同样,每位审计员还应具有其根据上述标准在本国开展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外部审计工作所需的职称和资格。
34. 审计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框架、预算、战略审计计划和审计手册,自由确定某项审计工作的范围、方法及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的资源。目标应该是根据适用审计标准和指导原则以最有效的方式获得必要的保证。
35.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委员会在其2004年6月的会议上就这一问题通过的具体程序对各理事机构、行预咨委会和管理当局提出的关于执行其特殊或额外审计工作的请求做出决定。
36. 审计委员会不得向联合国提供非审计服务,经审计委员会正式决定的除外。
页首八、 报告
37. 除了由外聘审计主任向秘书长或适当执行负责人发出的致管理当局函中所反映的审计结果之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财务条例》第7.11和第7.12条之规定向大会或其他有关理事机构发布和转递独立报告:
第7.11条:审计委员会应发布报告,介绍与本财政期各种账目有关的财务报表和相关附表的审计情况,报告中应载入审计委员会视为必要的、与《财务条例》第7.5条所述事项有关且属于补充职权范围之内的信息。
第7.12条: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应根据大会做出的任何指示通过咨询委员会转递大会,并且应附上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咨询委员会应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其转交给大会,且可以附上其视为必要的评论意见。
38. 审计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报告应按照审计业务委员会提供的草案形式编写,以供审计委员会在其向行预咨委会提交之前举行的会议上审查和批准。审计委员会向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也应按照审计业务委员会提供的草案形式编写,以供审计委员会在其届会上审查和批准。另外,每一位外聘审计主任有责任确保向审计业务委员会提交的致管理当局函草案和报告草案具有很高的质量,并且应具有在这些审查结果一旦获得通过时将被转递给审计对象时所应具有的同样标准。
39. 在报告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之后,执行秘书应将报告副本散发给联合国的有关官员和各有关委员会或机关。
40. 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应使用英文编写,并且应根据1946年2月1日第2(I)号决议之规定翻译成联合国其他工作语文(法文),并且可以根据联合国程序翻译成联合国的其他工作语文。
41. 除了获得全体一致同意之外,由审计委员会签署的文件草案在各位委员获得五个工作日的时间来研究它之前不得进行审议。在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签署某项报告之后,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对报告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对文本中的印刷错误或其他明显错误进行更正的除外。
42. 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担任审计组长的委员应按照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们签署的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指定。
43. 如果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没有得到全部三位委员的签字,则应附上审计委员会另一位或两位委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有关审计方案得到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审计委员会做出的所有特殊指示都得到执行。
44. 如果某位委员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或结论,则其必须:
(a) 批示将其不同意的事实正式记入审计委员会记录;或
(b) 除此之外,指示将其不同意的理由记入审计委员会的记录;或
(c) 不管有没有说明理由,在报告中说明其关于本具体事项的证明属于合格证明的事实;
并且,不管其选择何种方式记录其不同意见,另外两名委员都应在出现与所述事项有关的任何问题时确保公平地表达所有意见。
页首九、 质量保证
45. 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都有责任确保分配给他们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适用标准完成,并采取经济、高效和有效的方式进行;确保通过其内部质量保证方案或系统使其在审计工作中遵守专业和职业道德标准。
46. 审计委员会在质量保证方面要遵守:(a)由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外聘审计团制定的、可能经审计委员会自己制定的准则和审计手册予以补充的共同审计标准;(b)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的《国际审计标准》;(c)国际机构最佳审计安排原则和《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国际审计组织)审计标准》;和(d)其他公认国际审计标准。
页首十、 执行秘书
执行秘书对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秘书处(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外聘审计团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管理。
48. 在招聘执行秘书以及秘书处任何工作人员之前,行政管理部门应就即将发布的招聘程序、宣传和岗位简介问题同审计委员会进行协商。审计委员会先对候选人进行初审和面试,然后再将四位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给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做出选择。
49. 就审计事项而言,执行秘书应在制定和执行各种审计政策和程序的过程中,就联合国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财务惯例和程序、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和其他内部审计部门的以往讨论、决定和工作等问题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50. 就收集信息而言,执行秘书应就高级管理层的变更、由管理层和立法当局做出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政策决定等问题为审计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们编写定期信息报告。执行秘书与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第五委员会、联合检查组和监督厅各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络,以便了解审计委员会所关心的项目或领域内的工作(如有)进展情况,并为各种会议日程安排提供便利,并按照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以及审计业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51. 就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各次会议而言,执行秘书:(a)规划和组织审计委员会和外聘审计团的工作,并协助执行会议程序,包括制定会议议程以及就可能与审计委员会和外聘审计团的工作有关的政府间立法机构做出的各种政策决定、讨论等问题编写有关文件以供主席和各位委员讨论和提请其注意;(b)协助向联合国办事处转达各种疑问,协助正式编辑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备忘录,并协助散发审计委员会的问题和联合国各办事处的答复;(c)根据需要沟通和协调与会者参加审计委员会和外聘审计团会议的情况;(d)作为联合国的一名雇员,执行秘书在编写会议简要记录时不参与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与至管理当局函和各种报告草案内容有关的决定。
52. 执行秘书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对只有其各位委员及其指定的审计员才能查阅的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会议审计情况和会议纪要完全保守机密。
53. 关于行政管理责任问题,执行秘书:(a)为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审计业务委员会主席提供支助;(b)保留审计委员会致管理当局函和报告数据库以及大会各种讨论、决议和决定的永久记录,这些记录要附审计建议,并因此向审计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做出相应通报;(c)确保保留议会和其他文件资料(特别是致管理当局函、《财务条例和细则》等)的全面和现有长期记录以供审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以及与审计委员会和外聘审计团的常会和特别会议的各项活动有关的记录;(d)编写本办事处和审计委员会的两年期方案预算提案,以供审计业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并监督支出情况,并为本办事处有关账目出具证明;(e)指示、指导和管理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确保有效和及时执行本办事处的工作方案。
页首十一、 各种记录、数据库和工作文件
54.未载入联合国正式文件中的所有记录,如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程序规则等等,应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永久机密记录的一部分,则其秘书处负责保管。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业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执行秘书正式发出的一般信函和备忘录应在保留四年后进行处理。不得将其向外方传达,除非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业务委员会同意这么做。
55. 无论何种性质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文件,只要与审计委员会或其各项活动有关,均属于审计委员会的财产,应按审计委员会可能指示的地点和方式进行保存。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的报告采取最后行动之前,在审计委员会报告上签字的每一个人或其继任人均应有权因与这些报告和文件有关的用途而使用所有文件(包括电子格式的文件在内),虽然事实上其可能不再是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或在与提交给其他理事机构或当事方的报告有关的类似期间结束后。
56. 致管理当局函和各种报告、答复及相关文件的数据库由审计委员会保管,用于其审计团队。执行秘书有责任按照审计委员会或其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决定保守其机密。
57. 由审计员在检查各种账目和记录期间作为各组织财务报表的报告依据而编写的各种附表、分析、备忘录等审计工作文件应在大会接受适用财务报表和审计委员会为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之后四年期结束后或在与提交给其他理事机构的报告有关的类似期间结束后再采取处理行动,除非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业务委员会决定更长的期限。
58. 如果会员国的司法机构或议会机构、联合国检查机构、调查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等第三方要使用这些工作文件,则应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外聘审计团对这一问题的立场和审计委员会自己的程序做出决定。
页首十二、 与媒体的沟通
59.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可要求主席在情况需要时发布新闻稿。
60. 在接到关于要发布新闻稿的请求之后,主席与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两位委员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需要发布新闻稿。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应就此事达成协商一致。主席再就拟议的新闻稿文本和方式与另外两位委员进行协商,并以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发布新闻稿。
61. 所有媒体提问都直接向执行秘书提出,执行应确保这些提问都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秘书向审计业务委员会主席提出关于答复文本的建议,审计业务委员会文武在与外聘审计主任协商后,应以书面形式批准建议文本。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得向媒体透露,除非审计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已经签署这些报告并且已经转递给有关理事机构进行审议。
62. 执行秘书应将所有媒体提问及其做出的答复保存在一个文件里。
页首十三、 其他事项
60. 审计委员会内部的来往函件可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传输方式进行发送。
61. 如果审计委员会一位委员向另一位委员或其继任人移交某项审计工作,且按照外聘审计团准则进行的,前任和继任审计员都应保留正式的移交记录。要清楚列明所移交的文件和口头提供的关键信息。
62.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委员在偶数年的年中向新当选委员移交时,前者获得前两个季度的个人年费的60%,后者获得个人年费的40%。
63. 本程序规则已正在审计委员会的网站上使用联合国的两种工作语文张贴。
64. 本程序规则已于2005年7月1日由审计委员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