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档案和记录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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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与文件管理科可向联合国办事处提供援助和指导,并安排将记录转移到外场存储。在与记录创建办事处协商后,档案科将对计划外的记录进行评估,以确定将这些记录进行处置或销毁、长期保存,或者作为档案永久保存。
要获得可用服务的详情,请参阅:

记录转移

  档案科可帮助将不常用记录(通常为三年以上的旧卷宗)转移至皇后区的档案科二级存储机构中。在记录转移后,授权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可根据要求,通过“内部服务请求”服务获得这些记录。

  档案科可以对具有重要档案价值的转移记录进行描述和分类,所得到的信息可用于为研究人员提供指导。
  记录转移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如下所示:

步骤1:填写RMS50存储箱请求表,获得存储箱
步骤2:获取转移表格
步骤3:准备转移记录
步骤4:整理记录系列
步骤5:打包装箱
步骤6:在箱体贴上标签
步骤7:填写RMS36A记录转移表——卷宗列表
步骤8:填写RMS34记录转移请求表
步骤9:将填写完毕的表格提交至档案科,以进行转移确认
步骤10:将存储箱转移至档案科

  如需了解如何将记录转移至档案科的详细信息,以及使用哪些转移表格,请单击此处查看记录转移方式指南。另外,维持和平任务记录保管工具包中也提供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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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处置或销毁

  档案科可以为联合国办事处提供安全负责的记录销毁服务。无论记录是在创建办事处保管,在档案科处保管,还是在这两地保管,大多数记录最终都将被销毁。有些记录会在2到5年后销毁,而诸如个人档案或病历等其他一些记录,则需要保存更长的时间。还有少数记录,因具有历史或信息参考价值,而将被永久保存。

  对于记录保管期限而言,既可通过记录保管期限表进行授权,又可通过档案科与记录创建办事处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授权。此协议通常在记录转移至档案科时生效。办事处也可通过记录处置授权表——RMS.49(3——99)来请求修改已建立的协议。

  如需获得详细信息,请参考档案科指导原则——记录销毁原则。该指导原则包括一份实用的核对表,可确保以可靠负责的方式销毁纸质记录。

  您可拨打电话(212)963——8688或963——8689,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联系档案科,以获得关于记录销毁的建议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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