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会员
联合国的51个创始会员国是曾经参加旧金山会议或在这以前签署过联合国宣言,并且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宪章的国家,是:
阿根廷
澳大利亚
比利时
玻利维亚
巴西
白俄罗斯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
加拿大
智利
中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古巴
捷克斯洛伐克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
萨尔瓦多
埃塞俄比亚
法国
希腊
危地马拉
海地
洪都拉斯
印度
伊朗
伊拉克
黎巴嫩
利比里亚
卢森堡
墨西哥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挪威 |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菲律宾
波兰
沙特阿拉伯
南非
叙利亚
土耳其
乌克兰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 共和国联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南斯拉夫 |
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的义务,经本组织认为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义务者,均得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凡要求成为会员国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其中并应声明接受宪章所裁的义务。接纳新会员国须经安全理事会推荐,并经大会以三分之二票表决通过。提出申请的国家自大会接受申请之日起正式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安全理事会对联合国某一会员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大会可以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该国行使会员目的权利和特权。安理会可以恢复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
凡一再违背宪章原则的联合国会员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可格其开除出联合国。宪章中没有关于被开除的会员国重新加入本组织的规定。
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旧金山会议上议定在宪章上对于会员国退出本组织不作任何规定。但是,会议明确表示,如果某一会员国“由于特殊情况”而觉得非退出不可的话,本组织无意强迫它“继续在本组织内进行合作”。
继2006年6月28日黑山共和国加入为会员国之后,联合国现在一共有192个会员国。进入会员国名单。
(以上内容节选自《联合国手册》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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