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讲话

2004106


主席先生,首先,请允许我热烈欢迎你来到纽约和安全理事会,并且赞赏你召集这次公开辩论。这次辩论非常及时。

几个星期前,我在大会指出,重新建立法治并且确保对公正执法的信心是振兴被冲突摧毁的社会的重要行动。

这项原则是今天提交安理会的这份报告的核心内容,这份报告以我们在这个领域数十年的经历为基础,是联合国十几个部门和机构协调努力的结果。

报告回顾了我们在帮助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执行过渡司法和重建法治方面可以利用的各种工具 –––– 从本国司法制度到联合国和平行动给予的支助;从国际刑事法院到特别国际法庭和特别混合法庭到真相委员会;从公共部门检审到受害者补偿。

正如报告所指出,联合国在这个领域的工作使我们学到了许多经验教训。

第一,建设和平活动必须体现国际准则和标准,这样才能成功。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应该不加批判地引进或者强制实施外国模式。一种模式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形。必须认真规划我们的支助活动,使其符合具体形势,符合对有关国家的评估、有关国家的参与以及有关国家的需要和愿望。

第二,我们必须获得必要资源,从而在司法方面进行可持续的投资。这些资源必须能够帮助建设地方能力,但仅仅提供技术援助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在国家一级帮助促进并且维持政治意愿。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国内要求改革的选民,促进就司法改革和过渡司法问题进行全国协商。

第三,我们不能够忘记政治背景。只有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解决冲突根源 –––– 例如,族裔歧视、财富和社会服务分配严重悬殊、滥用权力以及剥夺财产权利或公民权利等根源 –––– 才能实现和平与稳定。事实上,司法、和平与民主是相辅相成的。在脆弱的冲突后形势下,我们必须在所有三个方面进行努力。这需要进行战略规划、仔细调和以及合理地安排先后次序。

第四,我们必须对司法问题采取全面做法。我们必须处理警察、法院、监狱、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等问题,而且,我们必须顾及民间社会的需要,包括受害者、妇女、儿童和少数族裔的需要。

第五,关于过渡司法问题,最好的做法往往不是在起诉和真相调查委员会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相反,根据有关国家的情形建立综合机制往往效果更好,其中包括酌情建立传统司法机制。

在一些情形中,建立了国际法庭或混合法庭,处理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这些法庭在某种程度上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至少将一些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且帮助将极端分子赶下台。这些法庭还丰富了国际刑事法律的裁判规程。但是,这些法庭费用很高,没有能够充分促进建立有关国家的可持续执法能力。

报告指出,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为永久性地减少有罪不罚现象提供了新希望 –––– 每一个国家对《罗马规约》的批准都会加强这种希望。

报告的所有建议载于第十九节中。我希望,它将成为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实际备忘录,以帮助它在处理冲突和冲突后局势时适当注意法制和过渡时期司法问题。

我没有忘记我自己的责任,以及联合国各部门、机构、基金和方案的责任。联合国系统正在制定重要的新工具以帮助加强我们支持法制和过渡时期司法的能力。这些工具包括司法部门组成指导、对制定示范性过渡时期刑法典的支持以及用于进行国内起诉和混合起诉的政策指导。联合国系统在今后几个月中将继续实施报告中针对我们提出的建议。

我们准备尽我们的责任,并希望安理会成员们也准备尽它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