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



S/RES/1171 (1998)*

31 July 1998


第1171(1998) 号 决 议

1998 年6 月5 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3889 次 会 议 通 过

安 全 理 事 会,

回 顾 其1997 年10 月8 日 第1132(1997) 号、1998 年3 月16 日 第1156
(1998) 号 和1998 年4 月17 日 第1162(1998) 号 决 议 及 其1998 年2 月26 日 和1998 年5 月20 日 的 主 席 声 明(S/PRST/1998/5 和S/PRST/1998/13),

欢 迎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作 出 努 力, 以 恢 复 该 国 的 和 平 及 安 全 情 况, 并 重 建 有 效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民 主 进 程, 以 及 促 进 民 族 和 解,

痛 惜 塞 拉 利 昂 合 法 政 府 的 权 力 继 续 受 到 抗 拒, 并 强 调 所 有 叛 军 停 止 暴 行, 停 止 抵 抗、 放 下 武 器 的 急 迫 性,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章 采 取 行 动,

1. 决 定 终 止 第1132(1997) 号 决 议 第5 段 和 第6 段 规 定 的 其 余 禁 令;

2. 又 决 定 为 了 禁 止 对 塞 拉 利 昂 境 内 的 非 政 府 部 队 出 售 和 供 应 军 火 及 有 关 物 资, 除 了 通 过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提 供 给 秘 书 长, 并 由 他 迅 速 通 知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的 清 单 列 明 的 入 境 点 对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供 应 军 火 及 有 关 物 资 以 外, 所 有 国 家 均 应 阻 止 本 国 国 民 或 从 本 国 领 土 或 使 用 悬 挂 本 国 国 旗 的 船 只 或 飞 机 向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以 外 的 当 局 出 售 或 供 应

军 火 和 各 种 有 关 物 资, 包 括 武 器 和 弹 药、 军 用 车 辆 和 装 备、 准 军 事 装 备 及 上 述 物 资 的 备 件;

3. 又 决 定 上 文 第2 段 所 指 的 限 制 不 适 用 于 出 售 或 供 应 纯 供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军 事 观 察 组( 西 非 观 察 组) 或 联 合 国 在 塞 拉 利 昂 境 内 使 用 的 军 火 和 有 关 物 资;

4. 还 决 定 各 国 应 将 从 本 国 领 土 对 塞 拉 利 昂 输 出 的 所 有 军 火 或 有 关 物 资 通 知 第1132(1997) 号 决 议 所 设 委 员 会,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应 将 其 进 口 的 所 有 军 火 和 有 关 物 资 加 以 标 记、 登 记 并 通 知 该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将 收 到 的 通 知 定 期 通 报 安 理 会;

5. 决 定 所 有 国 家 应 阻 止 第1132(1997) 号 决 议 所 设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前 军 政 府 和 革 命 联 合 阵 线( 联 阵) 领 导 人 入 境 或 过 境, 但 该 委 员 会 可 以 核 准 这 种 人 入 境 或 过 境 某 一 特 定 国 家, 并 且 本 段 任 何 规 定 不 使 一 国 承 担 拒 绝 本 国 国 民 入 境 的 义 务;

6. 决 定 第1132(1997) 号 决 议 所 设 委 员 会 应 就 上 文 第2 和5 段 继 续 承 担 该 决 议 第10 段(a)、(b)、(c)、(d)、(f) 和(h) 规 定 的 任 务;

7. 表 示 愿 意 在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完 全 恢 复 对 全 境 的 控 制 后 和 在 所 有 非 政 府 部 队 解 除 武 装 和 复 员 后 立 即 终 止 上 文 第2、4 和5 段 规 定 的 措 施;

8. 秘 书 长 在 本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特 别 就 上 文 第2 段 所 指 的 军 火 和 有 关 物 资 的 输 出 情 况 和 朝 向 上 文 第7 段 所 述 各 项 目 标 取 得 的 进 展 向 安 理 会 提 出 报 告, 并 在 六 个 月 内 再 次 提 出 报 告;

9. 决 定 继 续 处 理 此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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