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12月23日第1146(199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欢迎秘书长1997年12月8日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S/1997/962),
又欢迎秘书长1997年12月12日关于塞浦路斯斡旋任务的报告(S/1997/973),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同意,鉴于该岛目前的状况,1997年12月31日以后仍需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联塞部队)留驻,
重申其以前关于塞浦路斯的所有决议,特别是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1975年3月12日第367(1975)号、1994年7月29日第939(1994)号和1997年6月27日第1117(1997)号决议,
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过去六个月内沿停火线的严重事件有所减少,但情势仍然高度紧张,联塞部队的行动自由受到的限制增多,
重申关切全面政治解决的谈判尚待取得进展,尽管在1997年7月和8月两族领导人依照秘书长的倡议举行的两轮直接谈判期间作出了种种努力,
1. 决定再延长联塞部队的任务期限,至1998年6月30日为止;
2. 提醒双方有义务防止针对联塞部队人员的任何暴力,同联塞部队充分合作并确保其完全的行动自由;
3. 强调必须及早就联塞部队所提议并于后来调整的缓和停火线沿线紧张局势的对等措施达成协议,注意到迄今只有一方接受这一揽子措施,要求双方及早同意并迅速执行对等措施,并鼓励联塞部队继续为此作出努力;
4. 要求两族领导人继续进行1997年9月26日开始的关于安全问题的讨论;
5. 又要求双方军事当局,特别是在缓冲地带附近,不采取会加剧紧张的任何行动;
6. 重申深为关注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军事部队和军备仍然过多并日益增加及其快速扩充、提高战力和现代化,包括引进尖端武器,以及在大幅度减少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外国部队人数方面缺少进展,这可能导致塞浦路斯岛和该区域的紧张局势加剧,妨碍就通盘政治解决进行谈判的努力;
7. 要求有关各方作出承诺,裁减防卫开支和减少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部队人数,以协助双方恢复信任,并作为《一套设想》(S/24472,附件)所述的撤出非塞浦路斯部队的第一步,强调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最终非军事化是通盘全面解决办法内的一个重要目标,并鼓励秘书长继续推动这方面的努力;
8. 重申现状是不可接受的,并强调支持秘书长的斡旋任务和必须协调一致努力与秘书长合作,以求实现通盘全面解决;
9. 表示完全支持秘书长的意图,即在1998年3月恢复秘书长1997年7月所发起、旨在达成全面解决的无限期谈判进程;
10. 呼吁两族领导人承诺参与这一谈判进程,同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积极、建设性地合作,并敦促各国充分支持这些努力;
11. 在这方面,还呼吁当事各方创造双方和解和真正相互信任的气氛,避免任何可能加剧紧张的行动,包括进一步扩充军事部队和军备;
12. 重申其立场,即塞浦路斯的解决办法必须基于一个塞浦路斯国,有单一的主权和国际人格以及单一的公民权,其独立和领土完整得到保障,按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述由政治上平等的两族组成一个两族和两区的联邦,而且这一解决办法必须排除同任何其他国家全部或部分联合,排除任何形式的分割或分离;
13. 欢迎联塞部队继续努力执行关于住在该岛北部的希族塞人及马龙派教徒和住在南部的土族塞人的人道主义任务,又欢迎秘书长报告中提到的在执行联塞部队1995年进行人道主义审查后提出的建议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4. 又欢迎1997年7月31日两族领导人就塞浦路斯境内失踪人员问题达成协议;
15. 还欢迎联合国和其他有关方面努力促进举办两族活动,以建立两族之间的合作、信任和相互尊重,赞扬在过去六个月中此种两族活动增多,确认双方所有有关人士最近已为此目的进行合作,并强烈鼓励他们采取进一步步骤,促进这种两族活动并确保活动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6. 承认欧洲联盟决定开始与塞浦路斯进行入盟谈判是一项重要发展;
17. 请秘书长在1998年6月10日以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1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