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


S/RES/1144 (1997)

1997年12月19日第1144(199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以往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所有决议,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号、1995年12月21日第1035(1995)号、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号、1997年3月31日第1103(1997)号和1997年5月16日第1107(1997)号决议,

  表示继续决心谋求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政治解决,维护当地所有国家在国际公认疆界内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欢迎1997年5月30日在辛特拉举行的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S/1997/434,附件)和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S/1997/979,附件)的结论,

  审议了秘书长1997年12月10日的报告(S/1997/966),并注意到他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国际警察工作队(警察工作队)的意见,

  申明完全支持高级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和他执行《和平协定》民事部分的职责,

  赞扬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波黑特派团),特别是警察工作队在警察改组、训练、武器检查和促进行动自由等方面进行的重要工作,及其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选举提供的援助,

  表示感谢波黑特派团人员,并赞扬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警察工作队专员发挥领导作用和献身精神,努力支持《和平协定》的执行,

  注意到警察工作队监测员的驻留取决于适当的安全安排,目前只能由一支可靠的国际军事部队来保障安全,

  1.  决定将包括警察工作队在内的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段期间,至1998年6月21日为止,除非目前由多国稳定部队(稳定部队)提供的安全安排发生重大变化,否则还会再次加以延长,又决定警察工作队应继续承担《和平协定》附件11规定的任务,包括1996年12月4日和5日在伦敦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S/1996/1012,附件)以及辛特拉会议和波恩会议的结论所述、并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当局同意的任务;

  2.  表示支持波恩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并鼓励秘书长继续执行其有关建议,特别是关于改组警察工作队的建议;

  3.  请秘书长将警察工作队的工作、特别是它在协助改组执法机构方面的进展经常通知安理会;每三个月报告整个波黑特派团的任务执行情况;并在秘书长的第一次报告中说明为执行波恩会议有关改组警察工作队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特别是警察工作队设立专门的培训股,以训练波斯尼亚警察更有效地处理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的情况;

  4.  重申警察工作队顺利执行任务有赖于其人员的质量、经验和专业技能,并请各会员国在秘书长支持下确保提供这类合格人员;

  5.  促请各会员国与警察工作队协调,为当地警察部队提供训练、装备和有关援助,并确认资源对于警察工作队的警察改革工作取得成功至关重要;

  6.  吁请有关各方确保高级代表办事处、多国稳定部队、波黑特派团以及有关民事组织和机构尽可能密切协调,以确保成功执行《和平协定》和民事巩固计划的优先目标,以及警察工作队的安全;

  7.  表扬1997年9月17日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直升机失事时丧生的人员,包括高级代表办事处、警察工作队和双边援助方案的成员,他们是为了促进和平进程而牺牲;

  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