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


S/RES/1132 (1997)

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谴责塞拉利昂军事政变的1997年5月27日(S/PRST/1997/29)、1997年7月11日(S/PRST/1997/36)和1997年8月6日主席声明(S/PRST/1997/42),

  注意到1997年6月2日至4日在津巴布韦哈拉雷举行的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第三十三届首脑会议关于塞拉利昂局势的决定,

  又注意到1997年6月26日在几内亚科纳克里举行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外交部长会议所发表的关于塞拉利昂的公报(S/1997/499)、1997年7月30日西非经共体塞拉利昂问题四国外交部长委员会(西非经共体委员会)的宣言(S/1997/646)、1997年8月28日和29日在阿布贾举行的西非经共体首脑会议的最后公报和首脑会议上发表的关于制裁塞拉利昂军政府的决定(S/1997/695,附件一和二),

  还注意到1997年10月7日秘书长的信(S/1997/776),

  表示充分支持和赞赏西非经共体委员会所作的调解努力,

  重申《阿比让协定》(S/1996/1034)仍然是塞拉利昂和平、稳定与和解的可行框架,

  痛惜军政府未采取步骤恢复民选政府、回到宪政秩序,

  严重关切塞拉利昂1997年5月25日军事政变后暴力行为持续不断,人民生命受到损失,人道主义状况不断恶化,并对邻国带来影响,

  认定塞拉利昂局势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要求军政府立即采取步骤,在塞拉利昂放弃权力,为恢复民选政府、回到宪政秩序让路;

  2.  重申呼吁军政府终止一切暴力行为,对于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给塞拉利昂人民停止一切干涉;

  3.  表示强烈支持西非经共体委员会为解决塞拉利昂危机所作的努力,并鼓励它继续设法,包括通过恢复谈判,以达成和平恢复宪政秩序;

  4.  鼓励秘书长通过其特使与西非经共体委员会合作,协助寻求和平解决危机的办法,并为此目的努力争取与危机当事各方恢复讨论;

  5.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不让依照下文第10(f)段所指定的军政府成员及其成年家属入境或过境,但下文第10段所设委员会可为核实的人道主义目的或与上文第1段相符的目的核准这种人入境或过境某一特定国家,并且本段任何规定不使一国承担拒绝本国国民入境的义务;

  6.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塞拉利昂出售或供应石油和石油产品以及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和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

  7.  决定下文第10段所设委员会可根据无异议程序逐案核准:

  (a)  塞拉利昂的民选政府申请向塞拉利昂进口石油或石油产品;

  (b)  任何其他政府或联合国机构申请为核实的人道主义目的或为西非经共体军事观察组(西非观察组)的需要而向塞拉利昂进口石油或石油产品;

但须作出有效监测运送情况的可接受的安排;

  8.  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采取行动,授权西非经共体与塞拉利昂民选政府合作,确保严格执行本决议有关供应石油和石油产品以及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的规定,包括必要时按照适用的国际标准截停入境的海运船舶,以检查核实其货物和目的地,并吁请各国在这方面同西非经共体合作;

  9.  请西非经共体每30天向下文第10段所设委员会通报按上文第8段规定进行的一切活动;

  10.  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负责执行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报告工作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a)  向所有国家索取关于本国所采行动的进一步资料,以期有效执行上文第5和第6段规定的措施;

  (b)  审议各国提请其注意的关于违反上文第5和第6段规定措施的资料,并对违规情况建议适当措施;

  (c)  向安全理事会定期提出报告,载列它所收到指控违反上文第5和第6段规定措施的资料,并在可能情况下指明据报从事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

  (d)  颁布可能需要的准则,以促进上文第5和第6段规定措施的执行;

  (e)  迅速审议按照上文第7段要求核准进口石油和石油产品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f)  迅速指定哪些军政府成员及其成年家属按照上文第5段不准入境或过境;

  (g)  审查依照上文第9段和下文第13段提出的报告;

  (h)  就上文第5和第6段规定措施的执行与西非经共体委员会联络;

  11.  要求所有国家以及所有国际和区域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上文第5和第6段的规定生效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12.  请秘书长向上文第10段所设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作出必要安排;

  13.  请各国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秘书长报告它们为实施上文第5和第6段的规定而采取的步骤;

  14.  请所有有关各方,包括西非经共体、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机构,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作出适当安排,致力确保这类援助符合当地需要并安全运交原定受援者和由其使用;

  15.  敦促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协助区域内各国应付由于塞拉利昂难民涌入而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16.  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5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初次报告,说明上文第1段的遵行情况,然后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每60天提出报告,说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塞拉利昂的人道主义状况;

  17.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后180天,如果上文第5和第6段规定的各项措施尚未根据下文第19段的规定而终止,安理会将根据秘书长的最新报告,对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军政府为遵守上文第1段而采取的任何步骤进行彻底审查;

  18.  敦促所有国家提供技术和后勤支助,以协助西非经共体履行其执行本决议的职责;

  19.  表示打算在上文第1段的要求获得遵行后终止上文第5和第6段规定的措施;

  2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