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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S/RES/1735(2006)
2006年12月22日

安全理事会

第1735(2006)号决议

2006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560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号、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2004年1月30日是第1526(2004)号、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号、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号、2005年9月14日第1624(2005)号和2006年8月8日第1699(2006)号决议及安理会主席的相关声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行为,无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和何人所为,都是不可辩解的犯罪行为;重申明确谴责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不断多次实施恐怖主义罪行,以造成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的死亡,毁坏财产,引起重大不稳定,

  深为关切阿富汗境内的塔利班和基地组织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增加了暴力和恐怖活动,

  重申需要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取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为此强调联合国在领导和协调这项工作方面的重大作用,

  强调只有采用全面持久的做法,让所有国家、国际和区域组织积极参与和合作,防止、削弱、孤立恐怖主义威胁并消除其活力,才能战胜恐怖主义,

  强调,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同会员国进行对话,对于全面执行有关措施至关重要,

  认识到委员会与会员国进行对话的一个最有效方式是直接接触,包括访问各国,

  欣见扩大了同刑警组织的合作,包括建立了“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告”制度以及通过了第1699(2006)号决议,鼓励会员国在刑警组织和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工作,以进一步执行打击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措施,

  注意到需要大力执行本决议第1段中的措施,因为这些措施是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一个重要工具,

  重申下文第1段所述措施是预防性的,并没有依循各国法律规定的刑事标准,

  强调,在执行第1617(2005)号决议第1段和其他有关决议时,要全面考虑到第1452(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中有关豁免的规定,

  注意到委员会关于军火禁运的文件(SCA/2/06(20)),该文件旨在提供一个有用的工具,协助各国执行本决议第1(c)段中的各项措施,

  深为关切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和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利用因特网进行犯罪,推动恐怖行为,

  关切地注意到,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构成的威胁,特别是宣传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方法,在不断变化,

  强调必须应对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在各方面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措施

  1.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早先规定的、针对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按第1267(1999)号和1333(2000)号决议拟定的名单(“综合名单”)开列出的与它们有关联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措施;

  (a) 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由代表它们或按它们的指示行事的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这种人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b) 阻止这些个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本段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程序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或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c) 阻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的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直接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2.提醒各国有义务按照第1617号决议第1(a)段,立即冻结相关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3.确认本决议第1(a)段适用于每一种经济资源;

  4.呼吁各国加倍努力,执行本决议第1(b)和第1(c)段中的措施;

开列名单

  5.决定各国在提名列入综合名单时,应根据第1526(2004)号决议第17段和第1617(2005)号决议第4段行事并提供案情说明;案情说明应尽可能详细列出提议列入名单的依据,包括:㈠ 有关个人或实体符合上述准则的认定的具体证明资料;㈡ 资料的性质,㈢ 可以提供的佐证资料或文件;各国应提供提议列入名单者同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何关联的详情;

  6.提名国家在提交文件时,注明案情说明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布,以便通知被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并注明哪些部分可在接获有关国家要求时公布;

  7.吁请各国在提名列入综合名单时使用附件一中的首页,以确保列入名单申请一目了然,前后统一;

  8.指示委员会鼓励会员国提交供列入综合名单的提名;

  9.指示委员会鼓励各国,在获得已列入名单的个人和实体的其他识辨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被冻结资产和已列入名单者动向的最新资料时,提交这些资料;

  10.决定,秘书处应在进行公布后、但在被列入综合名单的两周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为其国民的国家(如有此信息),并在通知中附上案情说明中可以公布的有关部分、有关决议规定的上名单的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申请的程序,以及第1452(2002)号决定的规定;

  11.吁请各国在收到第10段所述的通知时,根据国内法和惯例采取合理步骤,将上名单一事通知或通报被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在通知中附上案情说明中可以公布的有关部分、有关决议规定的被提名的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申请的程序,以及第1452(2002)号决定的规定;

  12.鼓励各国向委员会提交第1617(2005)号决议第2段所述以各种手段参与资助或支持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行动或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供委员会列入综合名单,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非法种植、生产及贩运原产于阿富汗的麻醉药品及其前体所得收入;

除名

  13.决定,委员会应继续制定、通过和采用有关将个人和实体从综合名单上除名的指导方针;

  14.决定,委员会在确定是否从名单上除名时,特别考虑:㈠ 有关个人或实体是否是因弄错而被列入综合名单的,或㈡ 有关个人或实体是否不再符合有关决议规定的标准,特别是第1617(2005)号决议规定的标准;委员会在进行上文第㈡段的审评时,除其他外,应考虑有关个人是否已经死亡,或是否已证实有关个人或实体已彻底断绝了第1617(2005)号决议界定的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支持者的关联,包括断绝了与综合名单上的所有个人和实体的关联;

豁免

  15.决定,将委员会审议按第1452(2002)号决议第1(a)段提交通知的时间,从48小时延长到3个工作日;

  16.重申,为了不放行发出通知国家认定为基本开支所必需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委员会必须对按第1452(2002)号决议第1(a)段提交的通知作出反对的决定;

  17.指示委员会审查它关于上文第15段加以重申的第1452(2002)号决议第1(a)段规定的指导方针;

  18.鼓励按第1452(2002)号决议第1(b)段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国家及时报告这类资金的使用情况,以期防止这类资金用于资助恐怖主义;

措施执行情况

  19.鼓励各国确定并在必要时采用适当措施,全面通盘执行本决议第1段开列的措施;

  20.强调本决议第1(a)段规定的措施适用于所有类别的金融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提供因特网托管服务或相关服务以支持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金融资源;

  21.指示委员会查明可能没有遵守按上文第1段制订的措施的情事,请主席在根据下文第31段向安理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委员会围绕这一问题开展工作的进展;

  22.各国确保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特别是那些负责冻结资产和管制边界的部门,提供最新的综合名单;

  23.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加强联合国与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合作,包括与刑警组织、民航组织、空运协会、海关组织和欧安组织的合作,让委员会有更好的工具来更有效地完成任务,并让会员国有更好的工具来落实本决议第1段提及的措施;

塔利班

  24.鼓励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交目前与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以便列入综合名单;

  25.指示委员会鼓励会员国补充提交已列入名单的塔利班个人和实体的识辨信息和其他信息;

  26.指示委员会根据其指导方针开展工作,审议将与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列入综合名单的请求,以及将不再同塔利班有关联的塔利班成员和/或同伙从名单上删除的申请;

协调

  27.重申,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专家组需要不断相互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包括加强信息分享,协调对各国的访问,提供技术援助,和处理与所有三个委员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外联

  28.还重申,委员会必须通过与会员国的口头和(或)书面交流,了解有效执行制裁措施的情况;

  29.大力鼓励会员国派代表同委员会更加深入地讨论有关问题;

  30.委员会考虑,为进一步全面有效地执行上文第1段提及的措施,酌情派主席和(或)委员会成员访问选定国家,以期鼓励各国充分遵守本决议和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第1455(2003)号、第1526(2004)号和1617(2005)号决议;

  31.委员会至少每隔180天,通过主席口头向安理会报告委员会和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监测组)的总体工作,这一工作可酌情结合反恐委员会主席和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报告,包括结合为所有有关会员国提供的情况通报进行;

监测组和审查

  32.决定,为了帮助委员会完成任务,将目前设在纽约的秘书长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20段任命的监测组的任务期限再延长18个月,接受委员会的领导,履行附件二所列职责,并请秘书长为此作出必要安排;

  33.决定审查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以便可能在18个月后进一步加强这些措施,或在需要时提早这样做。

  3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一——首页

综合名单:会员国给委员会的呈件的首页

请尽量填写以下空格:

一 . 识辨资料——个人

如可能,注明姓名/别名的国籍或文化或族裔来源。提供一切已知的拼音。

其他名字 (如父名或中名),酌情填写

其他名字 (如祖父的名字),酌情填写

其他名字,酌情填写

其他名字,酌情填写

全名:
(原文和拉丁字母)

 

 

 

 

 

 

别名/“也称为”:
注明是否为常用的别名

 现用别名

 

 

 

 

 

 曾用别名          

其他化名,别称:

 

头衔:

荣誉、职业或宗教头衔

 

职业:
正式职称/职位

 

国籍/公民身份:

 

出生日期:
(日/月/年)

 

护照资料:
(号码、签发日期和国家,
  到期时间)

 

其他出生日期(如果有):
(日/月/年)

 

本国身份号码,种类:
(如身份证、社会保险)

 

出生地:
(提供所有已知详情,包括城市、地区、省/州、国家)

 

地址:
(提供所有已知详情,包括街道地址、城市、省/州、国家)

 

其他出生地 (如果有):
(城市、地区、省/州、国家)

 

以前的地址:
(提供所有已知详情,包括街道地址、城市、省/州、国家)

 

性别:

 

会讲哪些语言:

 

父亲全名:

 

母亲全名:

 

目前所在地点:

 

以前所在地点:

 

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实体 (见联合国安理会第1617(2005)号决议,第3段):

 

网址

 

其他相关详情:
(如容貌、识辨体征和特点)

 


识辨资料——团体、企业或实体

名称:

 

也称为:
如可能,注明是否为常用的别称

 现称为

 曾称为

地址:
总部和/或分支。提供所提供所有已知详情,包括街道地址、城市、省/州、国家。

 

税号:
(或当地的相应号码、类别)

 

其他识别号码和类别

 

网址

 

其他资料

 

二. 列入名单的依据

委员会可否公布下列资料?          可     否

委员会可否向会员国提供下列资料?          可     否

 

填写下列一项或多项:

 

(a) 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或实施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实施、伙同它们实施、以它们的名义实施,代表它们实施的行动或活动或支持它们的行动或活动。1

· 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的名称:

 

(b) 为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供应、销售或转移武器和有关军用品。1

· 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的名称:

 

(c) 为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招募人员。1

· 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的名称:

 

(d) 以其他方式支持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的行动或活动。1

· 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的名称:

 

(e) 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的其他关联。

· 简要说明关联的性质并提供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的名称:

 

(f) 综合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实体。2

· 综合名单上的个人的名字或实体的名称:

请附上一份案情说明,尽量详细说明把上述者列入名单的依据,包括: ⑴ 所指称关联或活动的具体证明资料;⑵ 资料的性质 (例如,由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媒体提供,本人承认等),⑶ 可提供的佐证资料或文件。请提供与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何关系的详情。注明委员会可公布或向会员国提供本案说明的哪些部分。

注:

  1.S/RES/1617(2005),第2段。

  2.S/RES/1617(2005),第3段。

三. 联系人  如对本案有其他问题 ,可同 以下个人联系(此资料应保密)

姓名: 职位/职称:

 

附件二

  按照本决议第32段,监测组应在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拥有下列职责:

  a.核对、评估、监测及报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本决议第1(a)段开列的有关防止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利用用因特网犯罪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就此提出建议;酌情进行个案研究;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深入探讨任何其他有关问题;

  b.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以便委员会视需要加以核准和审查。监测组应在方案中详细说明它为避免重叠和加强配合,在同反恐委员会的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和1540委员会的专家组进行密切协调后,为履行其职责而准备开展的活动,包括拟议的旅行;

  c.书面向委员会提交两份独立的全面报告,一份在2007年7月31日前提交,另一份在2008年3月31日前提交,说明各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况,包括就更好执行这些措施和采取新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d.分析根据第1455(2003)号决议提交的报告、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10段提交的核对表以及会员国按委员会的指示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信息;

  e.同反恐委员会的反执行局和1540委员会专家组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以确定相同和重叠的工作领域,协助三个委员会进行具体协调,包括在提交报告方面;

  f.通过核对从会员国收集的资料,主动并在接获委员会要求时,将案例研究提交委员会审查,协助委员会对不遵守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事进行分析;

  g.向委员会提出可供会员国采用的建议,以帮助会员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和准备材料对综合名单进行增列;

  h.根据经委员会核准的工作方案,在前往选定国家前,事先同会员国协商;

  i.鼓励会员国按委员会的指示,提交提名和其他用于识辨的信息,以便列入综合名单;

  j.研究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威胁在不断变化的性质和最佳对策,并就此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具体做法包括在同委员会协商后,同有关学者和学术机构开展对话;

  k.与会员国和其他相关组织协商,包括定期在纽约及各国首都同各国代表进行对话,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尤其是对本附件c段所述监测组报告可能提及的任何问题提出的意见;

  l.与会员国情报和安全机构协商,包括通过区域论坛进行协商,以便协助交流信息,加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度;

  m.与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私营部门相关代表协商,了解资产冻结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这一措施的建议;

  n.与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合作,以提高对各项措施的认识,推动遵守这些措施;

  o.在接获要求时,协助安全理事会其他附属机关及其专家组加强第1699(2006)号决议提及的与刑警组织的合作;

  p.以口头和/或书面通报情况的形式,定期或在接获委员会要求时,向委员会通报监测组的工作,包括通报对各国进行的访问和小组的活动;

  q.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