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


S/RES/1631(2005)
2005年10月17日

 

第1631(2005)号决议

2005年10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528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八章,

    重申其以往的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欢迎通过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A/RES/60/1),

    回顾安理会19931月向各区域组织发出的关于增进与联合国的协调的邀请、大会199412月关于加强联合国与区域安排或区域机构的合作的宣言(A/RES/49/57)、2003411日在安理会轮值主席墨西哥主持下召开的关于“安全理事会与区域组织:正视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新挑战”的会议和2004720日在安理会轮值主席罗马尼亚主持下举行的关于“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稳定进程中的合作”的辩论,

    欢迎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第六次高级别会议主席的结论意见(2005725日至26日),

    重申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强调区域组织协同联合国作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可对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予以有益的补充,并为此着重指出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作出这种贡献,

    确认必须在区域和次区域两级支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能力建设和合作,尤其指出加强非洲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能力的重要性,

    认识到参加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决心酌情让区域组织进一步参与安全理事会的工作,并确保具备预防武装冲突或维持和平能力的区域组织考虑将这种能力置于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之下,

    欣见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决定设立一个建设和平委员会,并期待设立该委员会,因为这是在冲突后建设和平和恢复阶段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开展合作和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机遇,

    1.  表示决心采取适当步骤,按《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并邀请具备预防冲突或维持和平能力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将这种能力置于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之下;

    2.  敦促所有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帮助加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预防冲突、管理危机和冲突后实现稳定的能力,尤其是加强非洲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这方面的能力,具体做法包括提供人力、技术和财务援助,并为此欣见欧洲联盟设立了非洲和平融资机制;

    3.  强调联合国必须培养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迅速部署维持和平部队的能力,以支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或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行动,并欢迎在这方面采取的相关举措;

    4.  强调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处理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并强调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规定需要酌情考虑到那些能使各国查明和追踪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区域文书;

    5.  重申需要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具体做法包括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参与和平解决争端,并需要酌情在安全理事会今后授权的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行动的任务中,为此作出具体规定;

    6.  欣见负责反恐的安理会附属机构作出努力,促进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合作,赞赏地注意到越来越多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反恐斗争中作出努力,并敦促所有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各自任务范围内提高其反恐工作的效力,包括为此建设能力,帮助会员国努力应对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7.  表示打算酌情定期同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行政首长举行会议,以便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加强与这些组织的相互作用和合作,尽可能确保在联合国同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举行高级别年会时,召开这些会议,以提高与会的效率,使会议议程在实质上相互配合;

    8.  建议促进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之间的沟通,特别是通过联络干事和在有关各级进行协商,以促进沟通;

    9.  重申根据《宪章》第五十四条,区域组织有义务随时向安理会充分通报它们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进行的活动;

    10. 邀请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开展合作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并鼓励秘书长与区域组织探讨是否可能达成协议,建立一个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牵头的维持和平行动合作并对其作出贡献的框架,要适当考虑到联合国与某些区域组织已经制定的合作准则;

    11. 秘书长在提交给安全理事会的关于安理会授权的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行动的定期报告中,酌情评估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的进展情况;

    1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