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3年12月15日的安全理事会第488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决议,以及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2002年3月15日(S/PRST/2002/6)和2002年12月20日(S/PRST/2002/41)的主席声明,并重申需要将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作为一个重要项目保留在安理会议程上。
安全理事会还重申关切平民在武装冲突中承受痛苦和苦难,认识到这种情况对持久和平、和解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势中对平民或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受保护者的一切攻击和暴力行为,包括对妇女、儿童、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易受伤害群体的此种攻击和暴力行为;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依照适用的国际法,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并认识到确保人道主义准入、迅速重建法治、司法与和解是从冲突有效过渡到和平必不可少的因素。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充分履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安理会回顾各国有义务尊重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在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确保其得到尊重,并强调各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负责者。安理会还关心地注意到主管人道主义事务副秘书长在12月9日安全理事会公开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十点行动计划”,并期待就这一问题进一步开展讨论和协商。
回顾2002年3月15日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作为主席声明(S/PRST/ 2002/6)附件的《备忘录》,以便利安理会审议有关保护平民的问题,还回顾安理会在2002年12月20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2/41)中表示愿意每年增订《备忘录》,以反映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各种新趋势,安全理事会兹通过本主席声明附件所载的增订《备忘录》。安全理事会重申《备忘录》十分重要,它是一项实用工具,在审议维持和平任务时为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关键的保护问题提供基础,并强调需要更经常一贯地实施《备忘录》所述的各种办法,同时考虑到每一冲突形势的具体情况。安理会承诺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备忘录
供安全理事会在审议维持和平任务时考虑有关保护平民的问题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工作的核心。2002年3月15日,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备忘录(S/PRST/2002/6),作为审议保护问题的实际指南,并议定定期予以更新和审查及增订其内容。本文件是这一重要的行动工具的首次更新,于2003年12月15日作为主席声明S/PRST/2003/27的附件获得通过。
在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给秘书长的信(S/2001/614)中,安全理事会成员欢迎秘书长2001年3月30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01/331),并认为秘书长的进一步意见将对安理会审议该报告所述问题有帮助。
为便利在审议设立、改变或结束维持和平行动时,在适当情况下妥善考虑有关保护平民的问题,安理会成员建议应与安理会密切合作起草一份《备忘录》,开列这方面的有关问题。
本《备忘录》是安全理事会与秘书处交流协商的产物,纳入联合国内许多机构、包括机构间常设委员会(机构间常委会)的经验。本文件是基于安理会以往对这些问题的审议,包括第1265(1999)号和第1296(2000)号决议。其中强调指出安全理事会行动的主要目的,提出在达成这些目的时应考虑的具体问题,并且列出安全理事会以往涉及这种关切的决议。
考虑到每项维持和平任务必须在逐案基础上制定,本文件并不打算作为蓝图。其中所述每项问题是否相关、是否切合实际,必须根据每种局势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和调整。秘书长关于“没有战略,就无法撤离”的报告(S/2001/394)中着重指出,安全理事会应当根据对冲突的共同了解,就和平行动的明确、可实现的任务达成协议。在这方面,从一开始,调动必要资金和适当的资源就必须是安全理事会通盘考虑的组成部分。
在没有设立维持和平行动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无门的境地。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安理会紧急注意。因此,本《备忘录》也对安理会可能想要考虑维和行动以外的行动的情况提供指导。
作为实际工具,本《备忘录》并不影响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安理会其他决定的规定。本文件可以定期审查和更新,以反映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最新关切,包括解决这些问题的新趋势和新措施。
| 流离失所者和东道社区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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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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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优先重视并支持流离失所者和东道社区平民的立即保护需求: |
· 采取措施加强流离失所者的安全,支持将营地设在安全的地区,促进在安全和体面的条件下回返。 · 采取措施加强留在自己社区的平民以及住在难民或国内流离失所者避难地点或周围地区的东道社区的安全。 · 提供适当和迅速的国际援助。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j及1和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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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优先重视并支持维持流离失所者营地和安置点的人道主义和平民性质: |
· 提供外部和内部安全(把武装分子和平民隔开的甄别程序;复员和解除武装措施;国际民警和(或)军事观察员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将营地设在远离国际边境和危险区的地方;区域和分区域安排)。 · 在采取安全措施方面同东道国合作,包括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 部署多学科评估组和安全评估组。 · 对大批人口流离失所的问题采取区域性办法,包括适当的安全保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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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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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的基本先决条件,为安全、无阻地接触弱势群体提供便利: |
· 适当的安全安排(多国部队的作用;安全走廊;保护区;武装护送)。 · 同武装冲突各方进行持续对话。 · 协助运送人道主义援助。 · 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规定的义务。 · 充分遵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一切义务的反恐怖主义措施(立法、培训、执行、区域和国际合作)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j、5、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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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道主义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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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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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 |
· 冲突各方尊重人道主义行动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 提供支助,使人道主义人员有安全无虞的工作环境。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j、5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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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RES/1445(2002),执行部分第14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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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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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地方警察和司法系统保护平民人身安全和执法及维持秩序的能力: |
· 作为维持和平行动的组成部分,部署合格受过良好训练的国际民警,以提高联合国的能力和协助东道国执法。 · 为地方警察、司法机构和监狱提供技术援助(监测;立法起草工作;纳入国际人员)。 · 重建和恢复体制基础结构(薪金;房舍;通讯)。 · 监测和报告指称违反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刑法行为的机制。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n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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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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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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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社区实现稳定和复兴: |
· 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复员方案,包括妇女、儿童和受扶养者的特别措施(大赦;收购武器;经济和发展鼓励措施)。 · 前战斗人员在其社区内重返社会和康复方案,包括妇女和儿童的特别措施(社区服务;辅导服务;适当的教育/技能培训;家人团聚;就业机会)。 · 鼓励武装团伙充分参加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方案。 · 采取措施处理影响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方案的区域因素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f&g)、17、1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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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武器和排雷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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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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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弱势群体和人道主义人员建立安全的环境: |
· 排雷行动(协调中心、排除地雷;识雷训练;援助受害人)。 · 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自愿暂停;军火禁运;制裁;区域和分区域办法)。 · 使前战斗人员和地方社区,特别是妇女,参与收缴和销毁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排雷和其他防雷活动。 |
S/RES/1479(2003),执行部分第13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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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妇女的影响和妇女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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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
| 1. 满足妇女对援助和保护的具体需要: |
· 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妇女和女孩免受性别歧视和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利用法律补救;危机中心;庇护所;医疗保健;辅导和其他援助方案;监测和报告机制)。 · 执行措施,报告和防止平民受人道主义工作者和维持和平人员性虐待和性剥削。 ·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包括将性别问题顾问纳入和平行动。 |
2. 加强妇女在制订和执行保护平民的适当应对措施方面作为积极行动者的作用: |
· 扩大妇女在联合国外地行动中的人数、作用和贡献(军事观察员;民警;人道主义人员和人权人员)。 · 使更多妇女更公平地参与各级决策层(政治过程;难民营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组织和管理;援助的规划和分发;地方管治;教育;康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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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儿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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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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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足儿童对援助和保护的具体需要: |
· 防止和制止违反国际法招募儿童兵。 · 酌情提出倡议,确保与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接触(免疫接种日;临时停火;安宁日)。 · 通过谈判释放在武装冲突情势中遭劫持的儿童。 · 为被征募或被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采取有效的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措施。 · 对保护儿童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酌情将儿童保护顾问纳入和平行动。 · 执行措施,报告和防止平民受人道主义工作者和维持和平人员性虐待和性剥削。 · 促成失散儿童与家人团聚。 · 监测和报告儿童的情况。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9、10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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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与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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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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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束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刑法行为的人逍遥法外的局面: |
· (从行动开始就)在地方和(或)国际一级达成有效安排,用以调查和起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和刑法的行为。 · 各国开展合作,逮捕和交出嫌犯。 · 提供技术援助,加强地方逮捕、调查和起诉嫌犯的能力。 · 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排除在大赦范围外。 · 在适当可行时,将案情提交国际法院和法庭。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10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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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推动查明真相和实现和解,在东道国建立信任和增进稳定: |
· 要求部队派遣国酌情调查和起诉涉嫌在东道国违反刑法的本国维持和平人员和保安人员。 · 适合当地情况的、查明真相和实现和解的适当机制(技术援助;筹措经费;大赦低层罪犯;将平民公正地重新安置在社区内)。 · 归还和赔偿措施(信托基金;财产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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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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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多国部队充分认识与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 |
· 在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军民协调、行为守则、谈判和沟通技能、儿童保护和儿童权利、对性别和文化问题的敏感性、以及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方面进行适当的训练。 |
S/RES/1460(2003),执行部分第9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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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和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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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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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止煽动暴力的言论: |
· 建立媒体监测机制,确保有效监测、报告和记录鼓吹“仇恨新闻”的任何事件、根源和内容。 · 采取步骤,对付煽动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媒体广播,包括作为最后手段考虑关闭此种媒体广播。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1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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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促进和支持对关于冲突的新闻的正确管理: |
· 提供技术援助,起草和执行反仇恨言论立法。 · 设立媒体协调中心,促进对关于冲突的新闻的正确和可靠管理和认识。 · 设立和协助当地和国际媒体和新闻管道支持和平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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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武装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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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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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自然资源开发对保护平民的影响: |
· 调查自然资源的非法贸易与冲突的进行之间的关系。 · 采取措施,处理直接间接进口自然资源而付款被用于助长冲突的情况(制裁;区域和分区域办法)。 · 对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联合国宪章》参与非法买卖自然资源的法人行动者、个人和实体采取措施(立法;惩罚交易商;核证和登记制度;禁运)。 |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r段 S/RES/1306(2000),执行部分第1、2、9、19a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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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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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
考虑的问题 |
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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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减少制裁对平民造成非故意的不利副作用: |
· 制裁制度内规定人道主义豁免。 · 目标明确的制裁(范围有限的和针对特定个人、团体或活动的制裁)。 · 适当评估和审查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和制裁对象的行为。 |
S/RES/1478(2003),执行部分第18、19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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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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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509(2003) |
关于利比里亚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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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508(2003) |
关于延长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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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502(2003) |
关于在冲突区保护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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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94(2003) |
关于延长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联格观察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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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93(2003) |
关于延长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 (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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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84(2003) |
关于授权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布尼亚部署临时紧急多国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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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79(2003) |
关于科特迪瓦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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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78(2003) |
关于为使关于利比里亚的第1343(2001)号决议的要求得到遵守而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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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70(2003) |
关于延长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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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60(2003) |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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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56(2003) |
关于打击恐怖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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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45(2002) |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和平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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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36(2002) |
关于延长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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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33(2002) |
关于设立联合国安哥拉特派团(联安特派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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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27(2002) |
关于延长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联格观察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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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19(2002) |
关于支持过渡当局充分执行《关于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机构之前的临时安排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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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17(2002) |
关于延长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 (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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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08(2002) |
关于因利比里亚不遵守第1343(2001)号决议第2段的要求而对其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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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09(2002) |
关于作为人道主义方案的基础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商品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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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05(2002) |
关于向杰宁难民营派出真相调查团的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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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01(2002) |
关于设立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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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400(2002) |
关于延长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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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93(2002) |
关于延长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联格观察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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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 |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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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8(2001) |
关于阿富汗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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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6(2001) |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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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66(2001) |
关于安全理事会在预防武装冲突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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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55(2001) |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和延长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 (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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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46(2001) |
关于延长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的任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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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53(2001) |
关于加强与部队派遣国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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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43(2001) |
关于利比里亚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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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33(2000) |
关于阿富汗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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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27(2000) |
关于执行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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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25(2000) |
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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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19(2000) |
关于东帝汶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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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18(2000) |
关于确保安全理事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尤其是在非洲发挥有效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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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15(2000) |
关于塞拉利昂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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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1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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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08(2000) |
关于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国际维持和平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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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06(2000) |
关于塞拉利昂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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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98(2000) |
关于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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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96(2000) |
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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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86(2000) |
关于布隆迪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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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79(1999) |
关于刚果民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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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72(1999) |
关于东帝汶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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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70(1999) |
关于塞拉利昂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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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67(1999) |
关于阿富汗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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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65(1999) |
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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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64(1999) |
关于东帝汶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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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61(1999) |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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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44(1999) |
关于科索沃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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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08(1998) |
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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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955(1994) |
关于设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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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827(1993) |
关于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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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824(1993) |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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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2002/41 |
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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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2002/6 |
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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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2001/31 |
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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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2001/16 |
关于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国际维持和平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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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2000/10 |
关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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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2000/4 |
关于在冲突区保护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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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1999/28 |
关于小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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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1998/18 |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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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也确认GA/RES/55/2(2000)和GA/RES/46/182(1991)在保护平民和冲突根源的广泛范围内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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