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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关于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10月14日,负责监督相关制裁措施,并执行安全理事会在该决议第12段规定的任务。

  安全理事会第1718号决议除其他事项外,决定朝鲜应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相关的活动;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现有的其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

  为此,安全理事会实行第1718(2006)号决议所列各项措施,现非正式地汇总如下。

措施 说明(非正式) 例外
军火禁运
1. 所有会员国应防止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下列物项:

㈠ 任何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包括与这些物项相关的技术培训或服务;

S/2006/814号S/2006/
815号
S/2006/853号文件清单列出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包括与这些物项相关的技术培训或服务;

㈢ 奢侈品。
2. 朝鲜应停止出口上文㈠项和㈡项所述的一切物项,所有会员国应禁止从朝鲜采购此类物项。
无例外。
冻结资产
所有会员国均应立即冻结委员会或安全理事会指认参与或支持朝鲜核相关、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和弹道导弹相关计划的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见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段。
禁止旅行
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或安全理事会指认的对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政策负责的人及其家属入境或过境
见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段。

  为确保遵守制裁制度,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呼吁各国采取合作行动,包括需要时对进出朝鲜的货物进行检查。

  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视朝鲜的行动,并准备审议决议所列措施是否适当,包括届时视朝鲜遵守决议各项规定的情况,根据需要,加强、修改、中止或解除这些措施。

  会员国有义务在2006年11月14日之前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为有效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制裁制度而采取的步骤。截至2007年6月22日,70个国家和欧洲联盟已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第12段决定,委员会将承担下列任务:设法向所有国家,尤其是生产或拥有决议第8段(a)项所列物项的国家,索取关于执行制裁制度的信息;审查据称违反第8段所定措施的行为,并就此采取行动;指认应受第8段(e)项和(f)项所定措施约束的个人和实体,并就豁免这些措施的申请作出决定;颁布准则,而且至少每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特别是关于如何加强第8段所定措施的效力。

  2007年6月20日,委员会采用工作准则指导其工作。点击此处查阅其他特选文件。

  委员会现任主席是马尔切洛·斯帕塔福拉先生阁下,任期到2007年12月31日结束。2007年的两个副主席是加纳和秘鲁。

委员会主席:
马尔切洛·斯帕塔福拉(意大利)
委员会副主席:
加纳和秘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