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委员会主页安全理事会第1373 (2001)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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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报告

第1373(2001)号决议吁请所有国家向反恐委员会报告为执行该决议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步骤。反恐委员会主席在2001年10月26日的普通照会SCA20/01(6)中为各国规定了报告的时间表和框架。

反恐委员会商定,在处理实质性问题方面,各国应首先着重于第1373号决议的如下领域(“第一阶段”):

· 制定涵盖第1373号决议所有方面的立法,并及早成为12项有关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

· 建立防止及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有效行政机制。

之所以将立法选为最优先事项,是因为各国需要制定执行1373号决议的立法框架,以便开始建立防止及制止恐怖主义的行政机制。同样,需要建立立法框架是为了将恐怖主义分子及其支助者绳之以法。之所以单独选择反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作为制定行政机制的优先事项,是因为第1373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段强调了这一点。

一旦各国制定了涵盖第1373号决议所有方面的立法,则下一阶段的执行工作可以大致界定为一个国家根据其责任并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面执行第1373号决议,并通过加强其行政机制来执行与第1373号决议有关的立法。根据至今的经验,“第二阶段”可以包括在如下方面开展的活动:

· 建立有效而协调的行政机制,涵盖第1373号决议所有方面,尤其是防止恐怖主义集团招募成员、恐怖主义分子的移动、恐怖主义安全庇护所的建立以及对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集团的任何其他形式的主动或被动支助。有效而协调的行政机制除其它外包括设立:

· 警务和情报机构,侦查、监测及逮捕参与恐怖主义活动者以及支助恐怖主义活动者;

· 海关、入境和边防机构,防止恐怖主义分子移动或建立恐怖主义安全庇护所;

· 管制机制,防止恐怖主义分子获得武器。

进一步向前看,反恐委员会在未来某个阶段会考虑与这样一些国家对话。这些国家已经充分制定涵盖第1373号决议各方面的立法,并且具备适当的行政机制来执行立法,同时没有被查明需要关注其他优先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反恐委员会可以在第1373号决议第一和第二阶段执行工作的基础上监测第三阶段执行工作,并涵盖第1373号决议余下的领域。反恐委员会稍后将作出详细决定,但是“第三阶段”可以大致上涵盖如下内容:

· 在双边、区域和国际各级上开展合作,包括交流信息;

· 各国之间开展司法合作,采取行动将恐怖主义分子及其支助者绳之以法(例如起诉或引渡、交流信息和早期预警、执法和实际司法合作); 以及

· 在恐怖主义和其他安全威胁(武器贩运、毒品、有组织犯罪、洗钱和生化核武器非法移动)之间建立联系。

见: 成员国报告

反恐委员会的做法、文件和文稿(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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