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委员会主页安全理事会第1373 (2001)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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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优先事项

第1373号决议所涉范围广泛,包括国内立法、国内行政机制以及国际合作。为了使各国能够在其最优先的领域着重采取有效行动,反恐委员会为与各国配合开展工作而确立了分为三个阶段的分析机制:

第一阶段

反恐委员会首先查看某国在与第1373号决议有关的全部活动领域中是否制定了有效的反恐怖主义立法,并侧重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反恐委员会之所以将立法视为一个关键问题,是因为如果没有有效的立法框架,国家就无法确立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行政机制,也无法将恐怖主义分子及其支持者绳之以法。在第一阶段将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作为优先事项的原因是,在第1373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段中特别强调了这方面支助恐怖主义的问题。

第二阶段

一旦各国制定了涵盖第1373号决议所有方面的立法,则下一阶段的执行工作可以大致界定为一个国家根据其责任并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面执行第1373号决议,并通过加强其行政机制来执行与第1373号决议有关的立法。根据至今获得的经验,“第二阶段”可以包括在有效而协调的执行机制内开展的活动,这些活动涵盖第1373号决议的各个方面,尤其是防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恐怖主义分子的移动、恐怖主义安全庇护所的建立以及对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集团的任何其他形式的主动或被动支助。有效的行政机制除其他外包括设立:

一. 警务和情报机构,侦查、监测及逮捕参与恐怖主义活动者以及支助恐怖主义活动者;

二. 海关、入境和边防机构,防止恐怖主义分子移动或建立恐怖主义安全庇护所;

三. 管制机制,防止恐怖主义分子获得武器。

第三阶段

由于情况不同,因此这些优先事项的进展也会有差异。反恐委员会认识到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不相同;但是反恐委员会还是要求所有国家以尽可能快的速度执行第1373号决议。

进一步向前看,反恐委员会在未来某个阶段会考虑与这样一些国家对话,这些国家已经充分制定涵盖第1373号决议各方面的立法,并且具备适当的行政机制来执行立法,同时没有被查明需要关注其他优先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反恐委员会可以在第1373号决议第一和第二阶段执行工作的基础上监测第三阶段执行工作,并涵盖第1373号决议余下的领域。

上文所述的目标可以在进程告一段落后由反恐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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