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绝向恐怖主义集团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支助(执行部分第1a,b,c和d段);
· 不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安全庇护所、生计或支助(执行部分第2a,c,d,g,3f和g段);
· 与他国政府交流有关实施或计划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集团的情报(执行部分第2b,3a,b和c段);
· 与他国政府合作调查、侦查、逮捕以及起诉参与此类行为者(执行部分第2b,f,3a,b和c段);
· 在国内法规中确定对恐怖主义的主动及被动援助是刑事罪行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执行部分第2e段);
· 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执行部分第3d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