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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长和高级专员以保密方式向各国政府表示对各种人权状况和问题的关切,包括囚犯待遇及死刑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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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某些人权条约,个人可对国家提出申诉,控诉国家侵害其权利,但需满足某些前提条件,包括用尽国内所有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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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就世界各地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举行公开会议的一个主要政府间机构。委员会审查人权问题,包括在特定国家和领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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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任命的联合国专家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以及世界上任何地方侵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所有人权的行为进行监测
并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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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所有这些努力。办事处还对警察和法官进行培训提供法律咨询和与国家人权机构有关的咨询,通过这些活动和其他活动提供技术援助,帮助
各国政府履行人权责任(参见www.unhch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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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维持和平行动现已加列了保护和促进落实受影响人口人权的任务。
* 联合国加强了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专门处理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所犯罪行而设立的联合国两个国际法庭,有助于将战争
罪犯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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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联合国和塞拉利昂政府成立了特别法庭,对在该国十年内战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家法律的人进行审判。该法庭独立于联合国和该国政府。
与前南斯拉夫问题法庭和卢旺达问题法庭不同,该法庭直接通过成员国的自愿捐助来筹集经费。
推动落实人权
联合国有助于使人权成为世界各地人人关心的问题,各国政府越来越难以忽视这些问题。以下是联合国开拓性工作的一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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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订立了国际人权法案,包括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这两个盟约使《宣言》的许多
条款对各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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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起草并通过了80多项有关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宣言和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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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通过武器禁运、执行各项国际公约等活动,持久开展反种族隔离运动,帮助结束了南非1948至1994年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
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会议提出了反击威胁多样化的力量的特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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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通过谈判订立了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同意禁止18岁以下的儿童参加武装冲突。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2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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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如何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联合国是少数群体、移徙工人、难民、土著人民、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等最易受害群体的喉舌,为改善他们的困境而努力。联合国通过谈判订立了1989年《儿童权利
公约》、1990年《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的公约》等国际条约,其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联合国各机构监测各国遵守关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人权公约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并追究各国侵犯人权的责任。
联合国还发起国际运动,在全球提高人们对影响弱势群体的问题的认识。联合国为世界上3亿土著人民发起了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年(1993年)和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
(1994-2004年)活动,并且正在就土著人民权利的一项宣言举行谈判。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是约30万儿童兵的主要代言人。国际劳工组织发起了取缔童工的
全球方案,同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实施各种项目,以改善街头儿童、童工和身陷冲突局势的儿童的生活。
联合国为促进落实妇女平等权利做些什么?
联合国在全世界倡导变革,提高对妇女权利的认识,以此帮助提高妇女的地位。
* 《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载明了妇女的平等权利,在法律上确认两性平等是一项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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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制定了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标准,创立了监测这些权利在全世界的落实情况的机制。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一项妇女
权利国际法案,也是各国保障这些权利的行动蓝图。近170个国家已批准该公约,在法律上承诺确保妇女平等。联合国独立专家特别委员会监测该公约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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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每年开会讨论与妇女权利有关的问题,就需要立即注意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并促进维护妇女权利的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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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帮助动员全世界的妇女。为使妇女权利受到重视,联合国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1976-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联合国还为全世界妇女提供了一个论坛,
以携手促进落实妇女的权利。在1975年,联合国在墨西哥城召开了首次妇女问题全球会议,后来在哥本哈根(1980年)、内罗毕(1985年)和北京(1995年)举行了世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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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两个机构专门处理妇女问题。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资助造福妇女的创新发展
活动,特别是资助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开展的活动。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利用新的信息技术来帮助提高妇女的地位,帮助她们更好融
进信息社会(参见www.un.org/womenwatch)。
联合国如何支持民主化?
请联合国帮助实行民主化的国家越来越多,联合国为它们提供了支持。联合国通过在筹备和举行选举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已帮助将近80个国家巩固民主进程。联合
国组织了柬埔寨1993年的选举,并派遣公正的观察员前往纳米比亚、尼加拉瓜、海地、萨尔瓦多、南非、莫桑比克等国监测选举过程,确保选举自由公正。联合国还帮助
萨尔瓦多、莫桑比克、危地马拉等国的武装反对派运动转变成政党。
为巩固民主,联合国帮助各国建立和加强运作良好、责任分明的政治、司法和行政程序和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通过加强议会程序、改进司法系统和帮助打击
腐败,支持许多国家的民主施政。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推广人权法律、修订刑法和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为各国提供咨询。
联合国协助近80个国家举行选举,帮助加快
其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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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何需要一个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已经设立,负责处理种族灭绝、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设立这一法院的工作,早已列入联合国议程,但柬埔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骇人听闻的
屠杀,使得这种必要性更为紧迫。
法院规约是由大会设立的有100多个会员国参与的委员会起草。1998年,在罗马举行的会议上,该规约得到120多个国家的赞同。60个国家批准该规约后,法院于2002
年7月1日成立。
法院设在荷兰海牙,将由18位在国际上受到尊敬的法官及一批检察官和调查员组成。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法院不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它对批准其规约的国家
负责。这些国家同意根据其法律起诉被控犯有此种罪行的本国公民,或将其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判。
法院规约确保防范不必要的起诉。本国法院有优先权,缔约国必须先利用本国法庭。法院只在国家法院无法或不愿采取行动时才可以干预。此外,检察官必须依据
明确的国际标准说明其决定的理由,不得提出带有政治动机的指控。最后,安全理事会有权终止它认为不当的任何起诉。希望法院开始运作后将有助于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防止潜在的战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