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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非正式文件,仅供参阅
2005年8月
为什么给外交官特权及豁免?
给外交使节特权及豁免权是国际法上行之已久的常规。正式派遣使节为国家的代表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当时就认为同盟国家之间互派的大使是不可侵犯的。古代印度或罗马帝国内各国也有类似的习惯。
这些基于习惯法建立的惯例,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成为成文法。承认该《公约》的国家认为,这样的惯例有助于发展国与国间的友好关系,不论它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如何不同。《维也纳公约》前言第3段表示了这一信念。
《公约》所规定的外交特权、豁免权、免税权,不是为了外交官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确保代表国家的外交使团有效率地执行任务。
外交官确是免于受驻在国的刑事、民事、行政的管辖。但是派遣国可以放弃这种豁免。而且,外交官虽然享有豁免,不受驻在国的管辖,但是并不免于派遣国的管辖。
驻在国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且不必要做任何解释。按照常例,派遣国遇到这种情形时将召回该员,或解除该员在使团中的职务。
因此,在滥用或不当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时候,《维也纳公约》规定了派遣国和驻在国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总括地说,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乃是促进国与国间关系的有效手段。至今没有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提议撤消该《公约》或改写《公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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