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条约,其目标是防止扩散核武器和核武器技术,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并推动实现核裁军和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核武器国家对裁军目标作出有拘束力的承诺的唯一多边条约。
《条约》于1968年开放供签署,1970年生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之后,一直是全球核不扩散制度的基石。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在内的188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使其成为参加国家最广泛的多边裁军协定。
《条约》的历史
核时代开始以及在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众所周知,各国核能力的发展使其能够将技术和材料转用于核武器。因此,防止此类转用的问题成为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讨论的中心议题。从1946年开始,为建立一套让所有国家能够根据适当保障监督措施获得核技术的国际制度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于主要国家之间的严重政治分歧,此种努力在1949年停止,建立此种国际制度的目标没有实现。这时,美国和前苏联均已试验核武器,并开始建立核武器储备。
1953年12月,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向联合国大会第八届会议提出“原子能和平用途”建议,敦促建立一个旨在传播和平核技术、同时防止其他国家发展武器能力的国际组织。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导致于1957年成立原子能机构,该机构承担着促进和管制核技术的双重责任。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始于1958年。1961年制定了小型核反应堆临时保障制度,该制度在1964年被新制度取代,该新制度适用于较大型的装置,并在以后年份中扩大到包括其他核设施(INFCIRC/66及其修订本)。近年来,各方努力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实效并提高其效率,终于导致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1997年5月批准了示范附加议定书(INFCIRC/540)。
早在1957年,联合国框架内的谈判已涉及核不扩散原则,1960年代初,该原则的势头猛增。到1960年代中期,一项维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结构已经明晰;到1968年,就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进行同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的合作并促进实现核裁军目标的条约达成了最后协议。《条约》第十条规定《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因此,在1995年5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和延期大会上,缔约国(未经表决)同意无限期延长《条约》,并决定继续每五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过程
自《条约》1970年生效以来,每五年举行一次条约实施情况审议大会。每次审议大会均力求就一项最后宣言达成协议,在宣言中评估《条约》各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条约》的措施提出建议。1975年、1985年和2000年审议大会均就最后宣言达成共识,但是1980年、1990年和1995年未能达成共识。分歧集中在核武器国家是否充分履行第六条(核裁军)中的要求问题,核试验、核武器质量发展、核武器国家对无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保证等问题,以及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领域中的合作问题。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有两个目标:审议《条约》的实施情况并决定《条约》是否延长。虽然未能就协商一致审议《条约》执行情况达成协议,但是缔约国未经表决通过了一揽子决定。这些决定包括(a)《条约》强化审议过程的要点,(b)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c)无限期延长《条约》;以及一项关于中东的决议。
各方期待2000年审议大会既检测新审议机制的力度,也检测缔约国在接受《条约》的永久性并无限期延长《条约》的同时所商定的问责概念。这次审议大会成功结束审议,并就《条约》过去的履行情况以及涉及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核安全及和平利用核能的一些关键问题达成协议。这是15年来缔约国第一次就一份商定的《最后文件》达成协议。
《最后文件》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全球不断努力加强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方面所起的中心作用,反映了涉及《条约》几乎所有主要方面的协商一致文字。此外,在指出审议大会对印度和巴基斯坦1998年进行核试爆表示遗憾之后,《最后文件》重申,《条约》的新缔约国,无论其核能力如何,只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
最关键和来之不易的成就是,《最后文件》列入了系统并不断努力执行《条约》第六条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步骤。这些步骤为衡量缔约国今后的进展提供了基准。其中最经常援引的是,核武器国家首次同意明确承诺完全消除本国核武库,最终实现核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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