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早就认识到核查的价值。1978年举行的联合国裁军问题第一届特别会议在其宣言中指出“裁军和军备限制协定应规定一切有关缔约国都感满意的适当核查措施,以便建立必要的信任并确保这些协定获得所有缔约国的遵守”。
1985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第40/152 (O)号决议“核查的所有方面”。这个决议是加拿大发起的,除了别的以外吁请各国告诉秘书长它们关于“核查原则、程序和技术,以促使限制军备和裁军协定中列入适当核查,以及关于联合国在核查领域的作用”的意见。
1988年,联合国大会赞同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拟订的一套16项核查原则——每两年大会通过决议继续给予支持。核查的核心作用反映在这16项原则中的第1项,即:“充分而有效的核查是所有限制军备和裁军的协定必须有的要素。”
在早期的这项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国大会请秘书长在政府专家组的协助下就联合国在核查领域的作用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个专家组的报告于1990年提交给联合国大会。大会通过第45/65号决议欢迎这项报告,并请秘书长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1990年成立的这个专家组在与联合国在核查领域的作用相关的以下六个主要领域里提出了结论和建议:
1.数据收集能力;
2.专家与外交人员的交流;
3.秘书长在实况调查和其他活动的作用;
4.利用飞机进行核查;
5.利用卫星;
6.国际核查制度。
鉴于在紧接着冷战结束的时代裁军和国际安全的性质急速变化,大会于1993年12月通过第48/68号决议,再一次成立一个政府专家组来审视“联合国最近的核查经验和其他相关的国际事态发展给予的经验教训,并探讨如何就联合国参与核查问题进一步制订指导方针和原则”。1995年的专家组建议联合国在以下三个领域发挥作用:
1.在现有核查持续和执行机构之间的促进和协调作用;
2.共同服务作用,包括提供数据库、资料收集和分析,培训以及在联合国内部发展专门知识,让其他组织、联合国其他部分和会员国能够用来满足核查的要求;
3.与下列有关的业务作用:第三方核查和需要核查(联合国负有责任者)的具体义务。
人们广泛认识到现有的国际核查方法有重大的空白,而一直以来都在积极辩论联合国在填补这些重要的能力空白方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生物武器需要某种形式的核查制度问题仍然是个深受关注的问题。专家组可研究办法来填补这个空白,要能够与长期进行的努力相辅相成,加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本身。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使用生化武器的指控的调查机制也需要更新,因为可用的人员名单已经相当过时。
现在还迫切需要解决与大规模杀伤武器运载系统如弹道导弹、巡航导弹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相关的核查问题。是的,此种系统目前不受任何多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管制制度的管制,因而无法设立核查机制。不过,尽管如此,还是应当就核查导弹问题进行工作,特别是因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已通过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UNMOVIC)要求联合国进行弹道导弹核查工作。
在与大规模杀伤武器可能扩散到非国家行为者手里问题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提出了新的核查问题,适合该专家组讨论。如果安理会第1540(2004)号决议要成为有效的机制来解决禁止大规模杀伤武器在国家一级的执行问题,则各国按照此决议向联合国提交的文件完全性和准确性必须得到切实的核查,这是解决遵守问题的一个关键步骤。
除了大规模杀伤武器问题之外,还有重要的问题是关于联合国可能在核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施加的常规武器禁运或其他对常规武器的限制或会员国议定的限制方面可发挥的作用。举例来说,联合国秘书长是1997年禁止地雷条约的保管人,并且在该法制谈判议定的核查机制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1980年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继续扩展入新的领域,目前正在考虑适当的遵守机制。专家组也可以审查联合国在与执行裁军义务(与地方协定如支助和平行动有关者)有关的核查工作方面的作用。
在发展联合国支助核查的体制能力方面也有一些重大的问题,包括此种能力与其他国际核查机构的关系。在这方面,同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的经验清楚显示了联合国有能力建立和维持一个非常专业的、公正的、有效的核查组织,能够在最困难的政治环境里运作。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经验也突出了一点,即通过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之间的真诚合作和互补是可以发挥巨大的增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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