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将近一年前,安全理事会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将伊朗核问题提交安理会后,首次就伊朗核问题采取了行动。我们自始至终的关切一直是两方面的:增进谈判解决问题的前景,伊朗暂停浓缩活动即取决于此;第二,正如我们今天的决议再次所做的那样,加强原子能机构的作用。
这些关切导致拟定了一项关于六国长期合作的详细倡议。我刚才宣读了六国外长的声明。但是,如果我们的要求不能达到,那么六国外长也商定要求安全理事会进一步就伊朗问题采取行动。
伊朗持续采取的蔑视态度促使安全理事会于2006年7月通过了第1696(2006)号决议,确立了安理会的行动框架,包括依照第七章作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即伊朗应暂停其所有与浓缩有关的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尽管如此,伊朗却不理会安理会。
这便导致安理会进一步采取了行动。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与今天一样,一致通过了第1737(2006)号决议,重申关于伊朗必须停止其与浓缩有关的活动和后处理活动的强制性要求,并明确指出,伊朗还必须停止在阿拉克建造重水研究反应堆。它还提出了若干旨在限制伊朗发展敏感核技术和研制能够起运载作用的弹道导弹的措施。
这些措施是对伊朗不遵守第1696(2006)号决议各项规定而作的逐步和适度的反应,目的在于说服伊朗,创造必要条件以便进行讨论,寻求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最符合其利益。
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的要求,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于2月22日报告,伊朗蔑视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继续发展这些敏感技术。这一情况就是进行密集、建设性审议,最终今天一致通过这项决议的背景。
以通过这项决议的方式,我们继续采用循序渐进的、均衡的办法,逐渐增加对伊朗的压力,以处理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感到的关切。我们加强了对与伊朗敏感核活动及其弹道导弹方案密切相关的个人的限制。我们禁止从伊朗销售武器,并且敦促对向伊朗提供重型武器保持警惕。我们还敦促在向伊朗政府提供金融援助方面实行克制。
我要表明,联合王国的理解是,该新决议并未对第1737(2006)号决议第15段的规定作任何改变。因此,冻结资产并不阻止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和本决议附件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支付根据该个人和实体因第15段所述情况被列入名单前签订的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项。
在第1696(2006)和第1737(2006)号决议的基础上,本决议向伊朗政府和人民发出了一致的、明确的信号。我们向伊朗政府和人民说,我们宁可走合作道路,并且致力于合作道路。但是,我们也要说,伊朗的扩散道路不是一条国际社会能够接受的道路。我们希望伊朗作出正确的选择——同国际社会合作。这要求消除人们对伊朗可能发展核武器的任何疑虑。安理会的决心是明确的。伊朗必须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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