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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a)忆及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伊朗核计划的所有决议,
(b)还忆及总干事的各份报告,
(c)忆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条规定,该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该条约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d)赞扬总干事和秘书处为在伊朗执行“保障协定”和为解决伊朗悬而未决的保障问题以及为核实伊朗执行中止的情况所做的专业和公正的努力,
(e)忆及总干事将这一案例描述为特殊核查案例,
(f)忆及总干事在上述报告中指出,在经过近三年的密集核查活动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仍不能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也不能得出伊朗不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
(g)忆及伊朗多次不履行和违反其遵守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保障协定”的义务以及由于伊朗隐瞒核活动的历史、这些活动的性质和自2002年9月以来原子能机构在核实伊朗提交的申报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问题而导致缺少对伊朗核计划仅用于和平目的的信任,
(h)忆及总干事指出,伊朗保持充分透明对于原子能机构能够澄清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不可或缺和期待已久的(GOV/2005/67),
(i)忆及(正如总干事在GOV/2005/67号文件中所指出的那样)原子能机构要求伊朗在对有关可用于常规军事领域和民用领域以及核军事领域的设备、材料和活动的报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予以合作,
(j)忆及总干事在2005年11月的报告(GOV/2005/87)中曾指出,伊朗拥有一份有关将六氟化铀还原成少量金属铀的程序要求以及将浓缩铀、天然铀和贫化金属铀铸造和加工成半球体的文件,
(k)表示严重关切伊朗的核计划,并一致认为需要伊朗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建立信任,
(l)重申理事会决心为外交解决伊朗核问题继续作出努力,
(m)认识到伊朗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运载工具的目标,
1.突出强调只要伊朗积极响应理事会对伊朗发出的关于采取建立信任措施的呼吁,悬而未决的问题就能够得到最好的解决,对伊朗计划纯和平性质的信任也可以建立起来,而且就此认为伊朗必须:
- 重新全面和持续中止包括研究与发展在内的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并由原子能机构加以核实;
- 重新考虑重水慢化研究堆的建造;
- 迅速批准和全面执行“附加议定书”;
- 在完成批准之前,继续按照伊朗于2003年12月18日签署的“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行事;
- 按照总干事在GOV/2005/67号文件中要求的那样执行透明措施,这些措施应超出“保障协定”和“附加议定书”的正式要求,并应包括原子能机构为支持其正在进行的调查可能要求的对个人、采购相关文件、两用设备、某些军方所有工厂和研究与发展场所的接触和准入;
2.要求总干事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这些步骤都是理事会要求伊朗采取的,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原子能机构就此问题所通过的所有报告和决议;
3.表示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尚无法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伊朗已经拥有一份有关生产金属铀半球体的文件,因为根据秘书处的报告,这是与核武器部件制造相关的一个工艺;指出将该文件加装原子能机构封记的决定是一个积极步骤,并要求伊朗保存这份加装了原子能机构封记的文件,并向原子能机构提供一份完整的副本;
4.深表遗憾尽管理事会反复呼吁维持理事会声明对于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至关重要的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的中止,但伊朗仍于2005年8月8日恢复了它在伊斯法罕设施的铀转化活动,并采取步骤于2006年1月10日恢复了浓缩活动;
5.呼吁伊朗认识到,根据以往各项决议所载伊朗的保障记录和存在未决问题的背景,目前缺乏对伊朗谋求发展易裂变材料生产能力的意图的信任:并重新考虑其对自愿采取而且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的立场,并对能够导致增加信任的谈判采取建设性的方案;
6.要求伊朗向原子能机构充分而迅速地提供总干事认为必不可少而且己经延误的合作,尤其是协助原子能机构澄清带有军用核层面的可能活动:
7.强调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申报情况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并请总干事继续努力执行原子能机构与伊朗的“保障协定”,在该协定生效之前继续努力执行该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以便就伊朗不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提供可信保证,并采取原子能机构所要求的补充透明措施,以便能够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并重建伊朗过去核活动所有方面的历史和性质;
8.请总干事就本决议和以往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下届常会提出报告,供其审议,并在此之后立即向安全理事会转达该报告以及理事会3月会议的任何决议;
9.决定继续处理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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