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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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它身份地位。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它身份地位。这个人权法体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O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人权宣言》
(决议 217 A
)。 国际法视听图书馆
提供关于宣言的引言,影响和历史。在联合国60周年纪念时,联合国发布了宣言的电子版,并可通过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
(ODS) 和联合国书目查询系统查询。
联合国于1993年成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并在2006年成立了人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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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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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决议48/141,联合国与1993年成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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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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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活动由数个机构进行。在研究人权问题时,需要明确区分这些机构:
基于宪章的机构:
- 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
- 拥有明确的人权职权,
- 基于投票行动。
基于条约的机构:
- 根于特别的人权条约或法案成立,
- 拥有比较小的职权,
- 行动基于机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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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宪章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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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机构包括前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特别程序。人权理事会已取代了人权委员会,并于2006年6月19日举行了首次会议。
这些机构的文档可以通过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联合国书目查询系统UNBISnet和UN-I-QUE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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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是独立于人权高专办的实体。这种划分源于联合国大会的分别授权。尽管如此,人权高专办为人权理事会会议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并跟进理事会所作出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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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乃是根据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确立的,该决议亦是建立人权理事会的依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合作程序,到2011年,将完成对所有国家人权记录的审议。这一普遍机制目前是独一无二的,它是新的理事会用来提醒各成员国有责任全面尊重并实施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新机制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并设法解决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普遍定期审议每年召开3次会议,每次会议有16个国家被审议,形成了每4年循环一次的制度。
- 文档编号为: A/HRC/WG.6/[session]/[country abbreviation]/-.
- OHCHR开发了一个特别的数据库来保存这些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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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 根据2007年决议5/1成立。它由18个专家组成,为人权理事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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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由前人权委员会确立、并由人权理事会掌接,旨在处理世界各地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特别程序既可以是个人(特别报告员或代表,或者独立专家),也可以是一个工作组。他们均为知名的独立专家,由人权理事会委任,不收取任何薪酬或其他经济报酬。
- 特别程序的文件请通过 UN-I-QUE 查询。
- 2006年开始 特别程序的文件编号为: A/HRC/-。
- 2006年之前的文件编号为: E/CN.4/- 或 E/CN.4/Su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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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负责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成立于1946年的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提供全面的政策指导,研究人权问题,制订新的规范和准则以及对全世界人权遵守情况进行监测。作为联合国系统主要的政府间人权决策机构,人权委员会获授权商讨全世界各地的人权状况和考察来自各成员国、非政府组织及其它信息来源的信息。 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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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保护人权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并于2006年被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接替其工作。
-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届会议,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最终报告上交与人权理事会。
- 工作文件标号:E/CN.4/Sub.2/-. 最终文件编号 A/HRC/Sub.1/-.
- 摘要记录编号: E/CN.4/Sub.2/[year]/SR.[meeting number]. 最终摘要记录编号: A/HRC/Sub.1/[session]/SR.[meeting number].
- 会议报告 E/CN.4/- and E/CN.4/Sub.2/-
- 新闻稿编号为:HR/CN/-,并可通过新闻中心网站、UN Office at Geneva News and Media
网站和 OHCHR Media Centre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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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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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人权条约建立了不同的人权监督机构。这些条约机构独立行使其职责,并审阅各缔约国的报告。
条约机构的文件可通过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联合国书目查询系统UNBISnet和UN-I-QUE查询。或通过条约机构数据库
和世界人权索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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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有18名委员,他们必须是《公约》缔约国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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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截至2004年11月26日,截至2004年11月26日,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已有15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是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中通过的,于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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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成立,公约现已得到170个国家批准,成为国际上努力消除种族歧视工作所应立足的准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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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条约成立于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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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公约第17条规定,缔约国推选10名“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作为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于每年4、5月份和11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两届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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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会员会
1991年初《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代表召开了一次会议,初次选举其监测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约有40多个候选人被提名竞选10个席位。初次当选的专家为巴巴多斯、巴西、布基纳法索、埃及、秘鲁、菲律宾、葡萄牙、前苏联、瑞典和津巴布韦的专家。其中6名为女性,4名为男性。他们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包括人权和国际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医界、新闻界以及政府和非政府工作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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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委员会
截至2005年4月29日,即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闭幕之日,共有29个国家加入了《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12月8日以第45/158号决议通过,按照第87条第1款的规定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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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T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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