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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联 合 国 日 刊 可 以 得 到 当 前 联 合 国 会 议 的 信 息. 《 日 刊》 是 一 个 没 有 充 分 利 用 的 资 源, 它 可 以 发 挥 两 个 关 键 作 用:
(1) 《 日 刊 》 通 知 排 定 某 一 天 举 行 的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其 他 机 构 的 会 议, 并 说 明 会 议 将 审 议 的 主 要 文 件 文 号, 即 便 有 时 文 件 尚 未 正 式 散; 和
(2) 《 日 刊 》 概 述 前 一 天 会 议 采 取 的 行 动, 研 究 者 还 可 以 借 此 对 联 合 国 文 件 汇 编 编 号 系 统 有 个 基 本 了 解, 甚 至 在 会 议 记 录 和 决 议 正 式 分 发 之 前 预 测 到 文 号。
通 过 联 合 国 正 式 文 件 系 统 (ODS) 的 “ 高 级 搜 索 ”,研 究 者 可 以 查 到 过 期《日 刊 》。在 数 据 库 选 择 方 框 中 选 择 “ 日 刊-纽 约 ”,今 天 的 日 期 便 自 动 加 上;根 据 您 的 检 索 要 求 调 整 这 个 日 期。正 式 文 件 系 统 中《 日 刊 》的 资 料 始 于 1993。 《 日 刊 》在 联 大 会 议 期 间(9 月-12 月 ) 以 6 种 官 方 语 言 发 行,平 时 以 英 文 和 法 文 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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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是 联 合 国 的 主 要 议 事 机 构。
192个 会 员
国 每 个 国 家 可 投
一 票。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常 会,9月 第 三 个 星 期 二 开 始(第 六 十 四 届 会 议 于 2009年9月15日 开 幕)。
常 会 一 般 在12月 下 旬 休 会, 如 需 要 在 第 二 年 举 行 续 会, 在 下 届 会 议 开 始 之 前 一 天 结 束。 按 照《 大 会 议 事 规 则》(文 号
A/520/Rev.17,
出 售 品 编 号85.I.13), 还 可 以 举 行特 别
会 议 和紧 急
特 别 会 议。
大 会 文 件 文 号 基 本 格 式 是:A/[ 届 会]/[ 序 号], 例 如A/52/1。1946 年 至1975 年 的 格 式 是A/[ 序 号], 例 如, A/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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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重 要 文 件 是 在 常 会 召 开 之 前 分 发 的, 以 利 于 了 解 预 期 分 发 的 主 要 文 献:
(1) 暂 定 项 目 表 将 列 入 大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在 当 年 年 初 分 发( 通 常 是 在2 月),9 月 召 开 的 届 会 的 暂 定 项 目 表 使 用 序 号"50"( 例 如, A/65/50)。 该 文 件 提 出 将 列 入 议 程 的 项 目, 其 中 一 些 可 能 被 删 除 或 推 延 至 某 一 日 期。
(2) 附 加 说 明 的 暂 定 项 目 表
在 九 月 开 始 的 届 会 前 几 个 月 分 发。 指 定 的 文
件 序 号 是"100"(
例 如, A/66/100)。 附 加 说 明 的 暂 定 项 目 介 绍 提 出 列 入 议 程 的 每 个 项 目 的 历 史,
列 出 前 一 届 会 议 的 某 些 文 件,并 预 测 在 各 个 项 目 下 将 提 交 讨 论 的 主 要 文 件(例 如 报 告),
附 加 说 明 的 暂 定 项 目 表 的 附 件 包 括 若 干 详 细
的 一 览 表(1946 年 至 今): 历 届 大 会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安 全 理 事 会 非 常 任
理 事 国,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和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一 览
表。 其 中 还 有 各 主 要 委 员 会(第 二 十 届 会 议 以 后)主 席 团 成 员 名 单。
(3) 临 时 议 程 根 据《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规 则12,
于 届 会 开 幕 至 少 六 十 天 之 前 分 发。 该 文 件 具 体 确 定 最 后 的
议 程,一 经 通 过,对9月 开 幕 的 届 会 而 言,将 采 取 指 定 的 序 号"150"(例 如, A/66/150)。
(4) 提 交 给 总 务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长 备 忘 录,提
供 组 织 此 次 届 会 以 及 与 临 时 议 程 有 关 的 背 景 信 息,建 议 如 何 在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要 委 员 会 分 配 议 程
项 目。在 总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此 次 届 会 的 文 件 系 列 中,备 忘 录 被 指 定 的 序 号 是"1"(例 如, A/BUR/65/1
+ Corr.1
)。
届 会 正 式 开 幕 之 后 将 分 发 下 列 重 要 文 件,最 后 确 定 议 程,说 明 审 议 议 程 项 目 的 讲 坛 以 及 已 经 或 预 期 将 分 发 的 主 要
文 件:
(1) 总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指 定 使 用 序 号"250"(例 如, A/65/250),
依 照 委 员 会 对 载 于 临 时 议 程
的 项 目 的 审 查 意 见 分 发。 该 报 告 建 议 列 入 议 程 定 本 中 的 项 目, 大 会 将 通 过 该 议 程 并 按 专 题 把 项 目 指 派 给 全 体 会 议 或 六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中 的 一 个。 由 于
临 时 议 程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并 非 每 个 后 来 都 被 建 议 列 入 最 后 的 议 程,所 以 这 个 报 告 给"探 索 者"提 供 了"丢 失 的"项 目 命 运 的 线 索。 由 于 某 些 项 目 被 删 除 或 延 期,以 及 随 后 对 所 有 项 目 重 新 编 号,
所 以 临 时 议 程 中 某 个 项 目 的 号 码 不 一 定 与 总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中 该 项 目 的 号 码 相 同。
(2) 议 程 由 全 体 会 议 通 过(通 常 是 在 其 第3 次 会 议), 对9 月 开 幕 的 届 会 而 言,指 定 序 号 是“251”(例如,A/65/251)。
议 程 是 大 会 某 届 会 议 将 审 议 的 所 有 项 目 的 清 单。 议 程 通
过 之 后,大 会 文 件 上 印 出 的 项 目 编 号 将 反 映 通 过 的 议
程 中 项 目 的 编 号。 通 过 议 程 后 不 久 分 发 的 某 些 文 件,项 目 编 号 仍 与 临 时 议 程 相 同,因 为 在 通 过 议 程 时,
这 些 文 件 已 经 在 编 制 过 程 中。 一 般 来 说,应 该 把 项 目 编 号 与 议 程 项 目 标 题 进 行 核 对,而 不 是 仅 仅 依 靠 编 号,特 别 是 在 通 过 议 程 后 不 久 的 过 渡 期。
(3)议 程 项 目 的 分 配就9月 开 始 的 届 会 而 言 指 定 序 号 是"252"(例
如,A/65/252)。 该 文 件 最 后 确 定 总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项 目 分 配
的 建 议,并 明 确 决 定 由 全 体 会 议 或 一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对 议 程 项 目 进 行 详 尽 审 查(例 如,“设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院”分 配 给 处 理 法 律 问 题 的 第 六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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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如 下:
第 一 委 员 会有 关 裁 军 和 国 际 安 全 的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第
一 委 员 会。 借 助 文 号 的 前 半 部 分A/C.1- 可 以 找 到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文 件;
第 二 委 员 会 , 有 关 经 济 和 金 融 事 项 的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第 二 委 员 会。 借 助
文 号 前 半 部 分A/C.2/-可 以 找 到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文 件;
第 三 委 员 会, 有 关 社 会、 人 道 主 义 和 文 化 事 项 的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第 三 委
员 会。 借 助 文 号 前 半 部 分
A/C.3/- 可 以 找 到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文 件 ;
第 四 委 员 会, 有 关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事 项 的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该 委 员
会。 借 助 文 号 前 半 部 分A/C.4/-
可 以 找 到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文
件;
第 五 委 员 会,有 关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该 委 员 会。 借 助 文
号 前 半 部 分A/C.5/-可 以 找 到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文 件;
第 六 委 员 会,有 关 法 律 事 项 的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该 委 员 会。 借 助 文 号 前 半
部 分A/C.6/- 可 以 找 到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文 件。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对 于 分 配 给 它 们 的
每 个 议 程 项 目 都 向 全 体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单 独 报 告。 这 些 报 告 综 合 各 委 员 会 对 项 目 的 审 议,
并 转 交 正 在 建 议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草 案 和 决 定 草 案 的
最 后 文 本。 由 于 这 些 报 告 成 为 全 体 会 议 的 工 作 文 件,各 委 员 会 文 号 的 前 部 分 便 不 再 用 作 文 号,
而 用 全 体 会 议 的 基 本 文 号 直 接 提 交。 由 于 大 会 决 议 和 决 定 往 往 是 在 通 过 几 周 后,有 时 是 几 个 月 以 后 才 印 发,
因 此 载 于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最 后 草 案(有 时 在 通 过 之 前 进
行 过 口 头 订 正)很 长 时 间 都 是 决 议 和 决 定 案 文 的 唯 一 来 源。
第 63届 常 会 主 要 委 员 会 报 告 清 单 :第 一 委 员 会;
第 二
委 员 会; 第 三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第 五 委 员 会; 第 六
委 员 会。
第 64届 常 会 主 要 委 员 会 报 告 清 单 :第 一 委 员 会; 第 二
委 员 会; 第 三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第 五 委 员 会; 第 六
委 员 会。
最 近 报 告 的 全 文 可 从 联
合 国 书 目 信 息 系 统 网 络 版 及联 合 国 正 式 文 件 系 统
(ODS)上 查 到。 第55 届 常 会 后 的 文 件 全 文 还 可 从联 合 国 文 献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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